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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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派遣规定》 )等有关法律规范,对劳务派遣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过渡期问题

根据《修改决定》 规定,对该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取得行政可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派遣业务。因此,在201371日至2014630日期间,《修改决定》 施行前已经从事派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仍从事派遣业务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 1 / 2








限届满。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处理问题

未经许可的单位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派遣协议被判定无效之前三方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可依照原协议和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四、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派遣的问题

《修改决定》 、《派遣规定》 关于“三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均是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当事人以确认某具体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岗位或者用工单位是否超出法定比例用工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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