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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
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由**统一为员工缴存。 第四条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缴存
第五条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和员工的缴存比例。 第六条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上年工资总额的组成参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七条原则上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公积金缴存比例为40%,其中: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0%;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5%和15%。 第九条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试用期新员工,从工资发放的当月起为其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试用期月工资。 新员工当年转正,将按照转正后第一个月的月工资额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员工调出,单位应在员工调出后30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在与内退员工签订内退协议时,应明确该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关程序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部分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 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十五条员工提取公积金之前,须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
第十六条员工提取公积金须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持相关证件、单据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取。
第十七条贷款购房
(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贷款合同;
3、借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4、还款存折或卡,并且必须有当年还款计划。 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 (二)提取公积金的次数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可多次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额度
1、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以后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的本息额; 3、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现金购房
(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商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结算发票和契税发票;
3、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
4、集体土地上商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结算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5、公有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军产住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 (二)提取公积金的次数 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额度
不超过购买行为发生(以发票或收据开具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并不超过总放款。
第十九条若提取人和购房人为配偶,或者由配偶代理提取,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证明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以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销户提取
(一)销户提取公积金只限本人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在**市行政区域之外,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身份证;
2、因调动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市行政区域:须提供户口准予迁移证明或已有外地户口簿、调动手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3、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领取养老保险的存折或卡(须有银行打印的养老保险存取明细记录);
4、出境定居:须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4级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
6、**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员工,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须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或者经公证的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的证明文件;
8、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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