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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工[2014]29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穗财工〔2014〕293号 2014年7月23日 广州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 1 / 3
规定缴交的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构成的收
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交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年度收支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收支计划组织实施,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按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按规程核拨资金,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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