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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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

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 号】京劳社资发[2004]82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 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小时调整到为6.8/


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小时调整为15.5/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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