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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国防生选拔、管理及国防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校学字[2002]第23号)
依据军队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由普通高等学校从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或军队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且毕业后到军队工作的学生。国防奖学金是指军队在地方大学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国防生均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条 国防生的选拔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2、身体条件: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校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身高165厘米以上,体重49公斤以上,无任何传染性疾病;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9以上);个别特别优秀或高学历的学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视力标准。
3、成绩要求:学习勤奋,能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4、年龄要求: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截止当年7月15日)。
第三条 国防生的选拔程序
1、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班级、系推荐,以书面形式统一到选拔培养办公室报名。
2、选拔培养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通过审阅材料、面试等途径对报名者进行逐个考察。
3、由选拔培养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初选者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校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4、经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学生,选拔培养办公室按照军队接受计划择优录取,并签订三方协议书(军队、学校、学生本人)。
第四条 国防生应尽的义务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
3、勤奋学习,按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相应学位。
4、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和其它活动,并达到军政训练考核标准。
5、未经同意,不得中途弃学、转学、休学、退学、改专业和出国留学、探亲。 6、未经同意,不得报考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7、毕业后,必须到部队指定的单位报到。 8、在校期间,不能接受其它任何义务性奖学金。
第五条 国防奖学金为每学年4000―6000元/生。随着专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也将做出适当的提高。
第六条 国防奖学金由军队驻中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统一管理。在选培办做出用国防奖学金抵缴学费的处理后,其余部分由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统一发放给国防生。
第七条 一学年内出现两门次以上不及格者,停发国防奖学金一年,并视重修成绩决定是否补发。
第八条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淘汰,并按协议书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继续在校学习者,毕业时纳入学校的统一就业计划: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接受国防奖学金以外的其它义务性奖学金者; 5、自伤、自残、自杀者;
6、未经选培办研究同意,报考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或不按指定的学校、专业范围报考并已被录取者;
7、中途退学或转学,或不经选培办同意调换专业者; 8、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
9、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或毕业时未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
10、客观不可抗力造成身体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校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且在一年内经治疗不能恢复者(治疗期间暂停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九条 淘汰产生的空缺,选培办在每学期初,将有计划、按标准选拔一批优秀学生作为递补对象进行补充。递补对象的选拔按国防生的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进行,并只享受被接收后新一学年度的国防奖学金。
第十条 对已享受国防奖学金且符合军官条件,但毕业时又不愿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为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按协议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军队接受计划的调整造成协议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不能接受学生,军队有责任为学生调整安排新的接受单位,如学生不愿意调整,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作为对学生的补偿不予退还、毕业时纳入学校的统一就业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以协议书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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