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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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4]26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比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2014424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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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

第二条 互助资金采取分级建立、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的运行模式。市级互助资金由市投资总公司和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财政筹资,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第三条 成立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互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必要时调配全市各级互助资金的使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银监分局、市内各银行业机构,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银监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互助资金的募集、审核和追偿。各区设立评审机构,负责对所推荐使用互助资金企业的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条 市级互助资金专户设在市投资总公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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