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学习制度

2022-12-25 23:01:3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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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教育,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员干部的学习由党支部组织实施,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条 学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形势发展和业务工作实际,坚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先进理念和专业理论,以科学、全面、系统的学习指导实践。

第四条 党员学习教育要讲究学习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现代科学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业务知识等内容。

第五条 每季度安排一次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月安排一次党支部党员集中学习,其余时间党员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自学,每个党员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六条 党员学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另外要采取集中培训、知识竞赛观看录像、外出参观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每年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培训,选择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主题,并组织考试检验


学习效果。

第七条 全体党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自学,并按支部确定的讲座专题深入研究。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第八条 学习中要联系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从而增强每个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习不流于形式。

第九条 党员学习建立考勤制度。党员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如必须紧急办理公务时,须向支部领导请假。如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时,必须向支部领导请假,事后必须按规定补课。

第十条 全体党员须按规定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集

中培训和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凡全年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超过三次者,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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