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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伤情等级分为5级,分别为直接伤害,重伤,轻伤,轻微伤,无伤五种级别。 一、直接伤害
1、伤残代号为“一级”,指疾病或意外受伤所致新生成的功能缺损,可能有以下表现:
(1)对耳及视力的永久性缺损或功能减损,重度耳及视力损伤应按一号伤残计算; (2) 重度听力损伤应按一号伤残计算;
(3)上肢(包括手腕)、下肢(包括足踝)的重度残缺、功能受累,致使呼吸困难、食欲不振、生活不能独立完成等应按一号伤残计算;
(4)脊椎骨折或脊椎失稳性损伤等,致使除必要行动艰难外亦 lose psychological ability should be rated as disability grade I
(2)上肢腕关节或下肢足踝关节损害,但致生活不能独立完成,任一肢关节约束有限时应按二号伤残计算;
(3) 脊椎损伤致必要行动者艰难时应按二号伤残计算;
3、伤残代号为“三级”,指各部位轻微损伤,未造成功能缺损,或伤害受伤后发展致临时性功能缺损,伤害损失有可能恢复,如以下伤害:
(1)其他部位损伤,受损器官仅有行走或劳动能力减损,未致生活独立完成不能者,但又并非上肢、下肢,耳及视力,重度听力损伤等时应按三号伤残计算;
(2)其他部位损伤,表现为搔痒不持久,有可能恢复,无须使用药物,未致影响功能时,也应按三号伤残计算;
(3)各部位轻微损伤时,如损伤范围在描述表一格以内时,应按三号伤残计算; 二、重伤
伤残代号为“四级”,指轻度损伤,对常规功能的影响相对较大,可能出现以下表现: (2)耳及视力减损,但仍不影响机械操作时应按四号伤残计算;
(3)乙部位损伤,表现为无功能器官受损,但疼痛持久无明确痊愈和明确可能恢复时应按四号伤残计算;
(4) 其他部位损伤,表现为非四肢细微功能受损或痊愈未满一月者应按四号伤残计算。
三、轻伤
(1)上肢(包括手腕)、下肢(包括足踝)细微功能缺损; (2)各部位损伤,表现为搔痒持���不超过三日; (3)耳及视力减损,但仍不影响生活活动等;
(1)各部位损伤仅表现为皮肤擦伤,表皮拉动小挫伤,有可能恢复时应按六号伤残计算; 五、无伤
伤残代号为“七级”,指无伤害,但有担心新生成伤害,出现以下情况都应归入无伤: (1)受伤者长期穴位疗治发病未形成伤害的应归入无伤;
(3)损伤有细微病变,但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刻画出真实功能缺损的应归入无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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