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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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6)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17.01.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161229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71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俗(以下称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1 /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管理相关经费等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协调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牵头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检查。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肉制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广告等监督管理

卫生、质监、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清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按照清真饮食俗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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