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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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科学、安全、节约使用电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节能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电力 1 / 2










求侧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

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积极开展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协调社会电力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受政府委托研究提出电力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参与和大力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制订节电规划和供电紧张时段的避峰、错峰、限电措施,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

第五条 为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政府可参照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市、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从事电力求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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