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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的本质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成本来源于私人行为对于社会总产出的损害,以科斯
的经典案例走失的牛损害谷物生长来说,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应该将养牛者界定为损害方,因为其行为降低了农夫的产出,因而认为可以通过对养牛者征税减小牛群规模来减小伤害。
但科斯认为这一分析方法(即把社会成本界定为私人行为对社会总产出的损害)将带来如下“相互性问题”:停止养牛者对农夫的损害将造成农夫对养牛者的损害,这意味着我们将在牛和谷物之间进行选择,即我们应该将损害的权利界定给其中哪一方。将社会成本界定为私人的损害行为,进而认为政府应该进行监管,通过对界定的施害方征税,进而降低社会成本。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两篇文章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重新审视,上述经济学家在处理损害问题时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征税等政府监管达至最小的市场失灵与无序状态,但在科斯看来,建立在追求产出的最大化的政府行为才是恰当的,即通过界定产权并引入价格机制,允许人们之间进行交易,市场最终自动会达至最优状态。因此,本文认为,社会成本并不是私人行为对于社会总产出的损害,而是产权制度与价格机制缺位的情况下,政府行为带来对社会总福利的损害。
一 传统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误区
为进行市场交易,需要付出一定的搜寻、谈判以及履约等成本,除非交易的产出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则交易将不会发生,在企业内部,无需通过讨价还价,行政成本低于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因此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交易组织能有效降低此类费用。但若企业内部层级复杂,管理成本过大,也不利于解决损害问题。一种替代的方法即政府管制,政府可以被看做一个超级企业,靠行政手段分配经济资源,但通过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也带来如下问题: (一)权利界定的相互性问题以及增税制度的社会成本
市场交易存在成本的情况下,直接将权利界定给其中一方最终将有损于产值的增加。市场交易存在成本,权利的自由流动受阻,从问题的相互性角度出发,控制牛群规模使得农夫的效益改进,却使得养牛者的效用遭受损害,福利的损害既来源于牛群的践踏,也来源于谷物的种植,单纯对养牛者增税,这会造成牛的社会消费下降,带来社会总产出的降低。
(二)妨害合理界定的问题以及权利界定的社会成本
我们知道有些私人行为绝对的带来了社会总产出的下降,比如污染物的排放若带来无法弥补的社会损失,政府可以合理界定损害行为的发生。还有一类私人损害是正当的、或者是意外发生的,比如布莱恩特诉勒菲弗一案中,烟尘损害也可以被认为是因为原告造墙和堆放木材引起的,这一损害又该如何界定呢?又比如建筑物妨害空气流通,影响风车运转这一案件中,如果界定建筑物主为损害方,那大城镇的存在也是不合法的;还有些行为就考虑其合理性的情况下并不构成损害,因为这些行为带来的结果是正常的和必然的,例如车辆噪声、烟尘妨害等,如果通过政府来界定权利,可能滋生特权,妨害总体福利。 (三)政府监管的制度成本
在科斯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美国电信通讯行业面临着线路拥挤、信号干扰的问题,政府试图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方式解决干扰问题,在1927年通
过一项法案成立联邦无线电通讯委员会,该委员会声称将促进公众的利益和便利,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降低干扰并且决定谁有权利经营信号站。在该委员会在更新信号站执照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个人随意性问题,以满足私人需求。1940年发生了抗议“五月花”决定的事件,有无线电通讯执照申请诉求的媒体被政府利用来来影响公众意见,还有类似电视媒体行业若想获得广播许可证,需要提供额外的公共服务的潜规则;新闻出版社若想更新执照的话不得不向政治压力妥协话语自由。当寄希望政府能够像管理交通一样管理无线电波使用秩序,最终政府做的事情就不只是“交通警察”的事,而变成谁有权利进入通讯行业,事实上,在无线电通讯信号站的使用权的准入方面,价高者得的价格机制下,无线电资源被错配,这一政府监管加价格机制的组合制度最终带来无线电行业的混乱无序。
二 最小化失灵还是最优化产出
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美国无线电行业存在着“频率”拥堵的现象,原因是无线电波发射台发出的频率有着天然的限制,过多的无线电波发射台将会引发信号干扰问题,政府试图通过建立许可证制度,来调控无线电波的互相干扰的现象,但这一许可证制度带来上文中讲的特权滋生问题,科斯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认为监管的初衷在于建立一个有序的无线电波频率市场,在于最小的信号干扰,因此许可证制度的引入恰好限制了进入频率市场的信号,对于波段、使用时长甚至媒体的出版内容都进行了限制,但最终监管部门扮演的不只是交通警察的角色,还掌握着决定谁有权使用的权利。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相当于对频率的使用的垄断,采用拍卖方式出售许可证确实可以调控信号拥挤问题,但却限制了许可证被更为有效的企业拍到,即没有对最大化产出的考虑,建立产权制度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建立法律系统,界定财产所有权,价格机制运行完美的状态下,频率使用权即可流动到更有效率的使用中去。对于产权的界定只是一种手段,建立财产权的核心目的在于,利用价格机制即可将财产的使用权自由的实现流转。
三 被误读的价格机制
拍卖许可证的问题还在于将通讯的特权给予那些最有能力支付的人,但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于应该配给那些对资源偏好最高的。拍卖机制下,在如何配置无线电波频率资源的方式一事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引入价格机制将导致垄断问题,垄断价格高昂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因此主张为了限制价格,进行双重监管,成立联邦通讯委员会,对许可证用户收取费用,作为联邦通讯委员会运行的成本,许可证用户要为自己购买的许可证付费这一事件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一例子我们知道价格机制的运行本身并不是无成本的,但价格却承载着影响企业和消费者决策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可以保证资源最大程度的满足偏好,而免于监管受制于人为干扰和政治压力带来的资源错配。
四 小结
对于社会成本的讨论,“...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单的办法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必要的”(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事实上政府管制的成本也是高昂的,那些需要付较大的管制成本的领域,必流于自由放任,因而也会带来“公地悲剧”性质的成本,因此,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
度界定产权,并引入价格机制,才能减小经济运行现实中流于监管或放任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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