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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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0.28

【文 号】国税函[2009]625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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