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研究2200字

2022-04-10 06:30:0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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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研究2200



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已被各国普遍关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就权利的救济而言,《环保法》只是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转至使用《侵权责任法》,但是《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有明确的规定,而生态破坏侵权并未提及,法律的适用上不免是个漏洞。本文列明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生态破坏民事侵权方面的不足,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衔接方面的问题。 /3/view-13033833.htm

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现行规定;问题

一、我国生态破坏坏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定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条文说明,我国环境法的规定是涉及生态破坏内容的。进而,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一种是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转致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68条都是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来阐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对生态破坏侵权问题并未提及。 二、我国生态破坏坏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存在不足 (一)《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规定衔接的不足 正因为我国理论界较少关注生态侵权救济问题,普遍做法是将生态损害赔偿局限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加以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章节仅仅是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生态破坏问题,我国理论界并不是没有关注,只不过,立法者认为环境污染应该包括生态破坏,故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未有单独的提及。但是,笔者对此持相反的观点,首先,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可一概而论,生态破坏有其自身的特点,不立法不足以进行足够的保护;其次,生态破坏侵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是,多数是以行政方式解决,真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少之又少,通过立法能够唤起民众对于该方面的重视;最后,通过立法进行环境保护是我国法律今后发展的大方向,给与生态破坏侵权单独进行提及有利于我国法律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清晰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将生态破坏侵权作为一个单独的侵权方式加以保护,而是将其并入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所以,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当于没有规定。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德国法的四要件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本文认为,由于生态破坏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该四要件说的四项并不能够全部应用于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中,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的应用

(三)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不确定性


关于生态破坏责任规则原则,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一是统一适用严格责任学说;二是依生态破坏是否与环境污染产生重合的二元说;三是依侵害民事权益途径不同而产生的二元说。

第一种观点的着眼点在于,环境污染侵权包括环境破坏侵权与生态破坏侵权两种,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生态破坏侵权的上位概念,当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生态破坏侵权也自然而然的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往往有重合交叉的部分。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参见《环境保护法》第42条)。有一些行为并未造成环境污染而仅仅是破坏了生态(如:砍伐树木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是侵害了财产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中的一般条款,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生态破坏行为与环境污染行为相重合,就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种观点的重点在于侵害的民事权益的途径,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生态破坏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民事权益损害,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生态破坏行为通过自然资源间接引起的民事权益损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权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结语

生态是我们全人类的生态环境,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生态破坏也是如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现行的法律还是十分的完善,在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上还有不足。在实践中,生态破坏侵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如果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将会混论不堪,这只会严重的阻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黄锡生,段小兵.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J].法学研究201110. [2]李昱.?h境保护法》中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及出路[J].东北大学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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