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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恶之辨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人性问题,一直是困扰着人类的重大议题之一。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对其各抒己见,出现了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性无善恶论等学说。论战方不同程度的吸收对方的观点,但依然没有出现足以终止话题的最终答案。我们现在再来看这个问题时,其实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已经变得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都秉承着后天环境可以影响改变一个人的思想,认为不管人性本善还是恶,都可以通过道德和法治来约束完善自己的人性,这对现如今我们和谐社会有秩序的建设、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大家庭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人性本善;人性本恶;现实意义 中途序列号:B21 文献标识码: A
人性善恶是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众说纷纭的辩题。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言:“人性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而居于中国哲学思想史中的主干地位,并且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原理、动力。”[1]在中国,对这一辩题的讨论影响着儒学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走向。首先“万圣之师”孔子并没有明确地给出答案,只是认为“性相近、习相远”,之后孟子和荀子产生了矛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先秦儒学思想的变迁,丰富了儒学思想的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汉朝之后,孔孟儒学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的影响,被统治者推崇,渐渐成为主流思想,荀子的思想日趋边缘化,这也是为何如今更多人推崇性善论的主要原因。在现代高速发展的物质世界,我们再来看这个问题,其实人性本恶还是善已经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能充分地认识到无论本性如何,只要我们能够通过后天环境的规范、教育和培养完善提高自己,那便是最有意义的。 一、孟荀人性善恶之辨
从人性的最终结果来看,孟子和荀子本质思想是一致的。孟子言:“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章句下》),只要立志向善,并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人人都可以有所作为;荀子言:“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即只要接受教育,行仁义之事,人人都可以为大禹一样的圣人。所以,他们都认为人可以在后天环境下弥补先天的不足,通过自己不懈努力成为贤人,但二者在人性起点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孟子“性善”中的“善”,指的是“善端”,相当于“善”的根源,“善”的潜在。人天生有“善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这“四心”是善良的开端,但并不是全部,要想使自己良心足够,则还要不断扩充。而且他认为人人都有不断扩充从而实现善的能力,如若落实那可凭此保有天下,如若没有那连供养父母都难了。所以充其量只是潜在的“善端”,是否能转化成善,关键在于后期培养。由此可推断,孟子认为四端之心和行善之行为二者存在一种内在联系,在“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章句上》)中也有体现,从这可以看出四端之心对推动善行的发生具有直接性的作用,二者存在必然的关系,这种必然的关系说明了不是人具有先天的道德观念,而是天生具备向善向要求和为善的能力,即人之性善而不是人之本善。
再来反观荀子的性恶说。荀子在《性恶篇》开篇点明:人的本性,一生下来就有喜好财富的心,如果依从这种人性,那么争抢夺取产生而推辞谦让消失;一生下来就有嫉妒憎恶的心,如果依从这种人性,那么残忍苟且产生而忠诚守信消
失;一生下来就有耳朵和眼睛的欲望,有喜好音乐和美色的本能,如果依顺这种人性,那么淫逸混乱产生而礼义法制就消失了。所以面对如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按照孟子所谓的四端之心对推动善行的必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然会出现纷争,甚至最后将以暴行这样的恶果结尾。那孟子所说的“人之学者,其性善”又该如何解释呢?荀子曰:“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篇》)换句话说,荀子认为,孟子认为人性善是因为他并没有分清“性”和“伪”。“性”是不需要学习和后天努力生来就有的,而“伪”则恰好相反。在荀子看来,孟子所说的性并非是人固有的本性,所以对其性善论提出了怀疑,由此针对孟子的性善论提出了人之性恶。即“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篇》) 二、人性善恶之辨的现实意义
第一,人性善恶之辨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人性本善赋予了我们中华文化一种深厚的人文情怀,让源远流长的中华美德历久弥新。而且对于善的推崇也影响着我们现代社会政治法制建设和文明秩序的确立。人性本恶,“恶”来自于人生存发展的“需求”,或者更具体一点说是“欲望”。人因为自身对某种物品的向往和需要而产生竞争等活动行为,这从本源论的角度看是没有错的,弱肉强食本就是大自然的法则,也符合达尔文的进化论。当我们真正在思考人性善恶时,也是对自己心灵的拷问。其实人性本善或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一心向善。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以自身之行动,把伟大的中国梦放在心间,把国家复兴和民族大义抗在肩头,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祖国增砖添瓦。
第二,人性善恶之辨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是公民和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准绳,法治的存在就是制约权力的肆意使用,就是以“性恶”为基本设想,对人的不良行为加以制约和规范。但法治的深层动机却是“人性善”,法律的很多要求是从人性善的要求中演变过来的,如果世界人人为善,那法律就是次要的,如果人人自省,相互监督,那就没有必要建立外在的规范和制度束缚人们的行为。人性的善恶使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呈现出人性化的趋势,这一人性化并不是按照人的欲念将法律随意修改,也不是用人的善意带代替法律的条例,而是在依法行事的基础上人性化地处理事物[2]。所以,让道德与法制有机结合,用道德洗涤心灵,让法制成为善良的保护。
第三,人性善恶之辨有利于教育全面发展。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此任何教育理论和实践都离不开对人性的探索。而教育如果想要起到积极的作用,那么更具体的则必须从人的需要出发分析人性。学生是主体,教育的发展需要解放学生的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性。首先,不能以教师的需要充当学生的需要,学生的需要是其色彩缤纷的人性世界的反映,只有正视学生的需要才能帮助学生建构真善美,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作用,使学生健康成长。如果长期对学生的需要置之不理,那冲突便会加剧,变相的促使学生成为“人性恶”之人[3]。当然并不是满足学生的所有需求,才算是尊重学生的人性,要辩证的看待学生的需要,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要加以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第四,人性善恶之辨成就社会大家庭。自然界中万千动植物都“性相近,习相近”,为何独有人类“性相近,习相远”,究其本质,原因在于人类自己所创造的人文环境的差异。人性论的主体是“人”,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份子,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是地球上唯一的“智能物种”,会语言,有思维,并且拥有各自独特的社会网和社会环境,是不同于动物、植物等其他生命体的存在。马克思曾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人
是具体的,生活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社会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个体的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体而存在,必须要与他人进行联系,发生关系,建立共同体,融入和谐的社会大家庭,进而使人自身获得发展和满足。
参考文献: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
[2]尚华燕.谈人性善恶观对当今教育的影响[M].西安:陕西教育.2008. [3]陈实强.法制与经济[M].广西:广西日报传媒集团.2012.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周淑萍.两宋孟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傅佩荣.孟子的智慧[M].北京:中华书局.2009.
[7]罗海鸥.雷洪德.涂又光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郝杰(1998.3),女,山东莱西人,汉族,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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