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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课心得体会
周老师好!作为众多选修课同学之一,可能您并不认识我,但是,我对您的印象是特别的深刻。我非常喜欢上您课,不仅因为课程内容,还因为您幽默风趣的个人魅力也深深的令我折服。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课程就要结束了,为此我感到很遗憾。不过,您教给我的知识使我获益匪浅,真的很感谢老师!
婚姻、家庭都是最贴近我们现实生活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急速上升,无数曾经幸福美满家庭的破碎,同性婚姻现象的出现······这都对我国现已《婚姻家庭法》提出了莫大的挑战。面对如此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不禁对我今后的婚姻生活充满了迷茫甚至是恐惧。所以,我希望通过此次课程能更多的了解一些有关法律,为我今后的生活上一道安全的锁,即使当我不得不面对此类问题时,能够把自身损失降到最低。虽然这样说感觉很自私,很冷漠,但是很多的真实事例就发生在我的身边,而且,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我认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是最有效的方法。
课程内容主要是分为两大部分来讲述的:
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史、及其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分论: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法、家庭成员关系法、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法、继承法等(罗列不完全)。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了解,使我对婚姻、家庭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即婚姻主体是男、女的两性结合。但是同性结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年5月17日,孙文麟与胡明亮的同性恋公开结婚在长沙举行,并且组织了同性婚姻100例的接力活动,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对于同性婚姻在国内是否会合法化,一直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直至今年,同性婚姻也没有在两会中正式提案,而且,政府一直秉持回避的态度面对此类问题。可是,随着同性恋情的不断公开,人们也逐渐正视这个现象,也逐渐在尝试接受。因此,我认为,法律的是维持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是为人们服务的,只有在人们普遍接受、认
可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其法律效力,所以,我相信同性恋的婚姻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在婚姻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希望他们(她们)能够坚守到那一天。
婚姻是人生中最大一个转折点的,所以,结婚一定要谨而慎之,理性的对待婚姻,要清楚在婚姻、家庭中自己所要扮演的角色,尽自己的义务,但同时也要明白自己的合法利益,当自身利益被损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对婚姻负责任的同时也要对自己负责。而在婚姻中,除了感情,家庭,就是财产问题了。通过学习了解之后,我有了一个自己的定义。我认为在两个人感情还在的情况下,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但是一旦感情破裂,那么一切问题都会随之而来。所以,在婚前有必要做一份婚前协议,规定婚后财产问题的分配。婚前财产都归为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各自取出个人财产的30%作为婚后的共同财产,用来付新房的首付,或者车的首付或者其他同工开支。婚后各自收入的20%作为共同财产(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否则,可适当调配比例)。对于共同债务,只有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算数,否则视为一方债务。婚前协议有效期限为20年。在婚内一方发生意外或感染疾病,另一方有义务尽扶养义务,或者在双方一致同意下协议离婚,但要支付患病方一定赡养费用,否则按照《刑法》中以遗弃罪论处。虽然听起来很幼稚,但起码我认为这样的婚姻才是安全。
现实社会中,非婚生子又是另外一个亟须处理的问题。所谓非婚生子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例如: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非婚生子女面对着户口难,上学难,工作难等一系列难题,不仅是孩子父母的问题,也是社会的一个难题。但对于这个问题,我又有了一些疑问。在孩子出生的时候,医院按照惯例是会要求填写孩子父亲姓名,而非婚生子的出生证明是如何填写的呢?还有就是,孩子户口的问题,如果是单身父亲或单身母亲独自带着孩子,那么,是否可以考虑结婚的问题呢,可以按照二婚的标准进行择偶,然后把孩子的户口落到二人名下,那么是否这类问题就可以解决呢。再或者,可以找人进行协议结婚,只要把孩子户口问题解决,保证正常上学,那么婚后,二人婚恋自由,可以随时离婚再婚。虽然有些功利化,但是也不失是一个没有办法中的办法。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非婚生子也是依法可以享有继承权的。例如,某一富人的情妇,拥有一胞非婚生子,在其父去世后,依然可以继承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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