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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管理: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
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
1、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7、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稍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8、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9、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10、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11、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
12、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立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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