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2023-03-02 19:00:2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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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所 ( 营场所 ) 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

m 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

日至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日。(协议附后)

镇乡人民政府

( 处)、管委会是 否同意作为经 营场地的意见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 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

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


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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