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2022-08-01 02:03:4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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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生活用水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长:校长 副组长:总务处处长 员:校委会成员

二、学校食堂与生活用水安全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为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全面负责全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兼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 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严禁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生活用水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未建立生活用水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生活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未建立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 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员工未进行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未对员工进行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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