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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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11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200321日)修正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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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活动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组织、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闻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管理,支持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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