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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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 1 / 2








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的规定,在账务上将

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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