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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保险
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6]5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
行办法》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6]57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规范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一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现予以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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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换发条件 第三章 许可证换发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依法颁发的特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法律证书。
第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浙江保监局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的基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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