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核心价值是自由而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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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核心价值是自由而非正义

作者:段雯玥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0

;要:法具有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就法的价值应当被认定为二者中的何者更为妥当一问,目前尚未定论。本文概述了法的价值、自由和正义的概念与特征,主要从逻辑上,根据相关概念与特征,结合若干个历史上的若干个论断,简要论述了法的价值是自由而非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自由;正义 一、法的核心价值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其一,法的价值通过主客观两方面体现。主观性方面,其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法律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和程度方面随着人的需要变化,同时人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转变也促进着法的发展。客观性方面,人的需要是由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社会实践决定的,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价值在主客观相统一中体现出来。

其二,法的价值是价值属性和法律属性的相统一。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法是在出现阶级分化后统治的必然需要,所以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更多是对统治阶级而言的,这是它的价值属性。從法律属性角度看,除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道德,思想,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等因素也影响着法律,所以法之于统治阶级的有用性也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二)法的核心价值

所谓核心价值,是指在各价值群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价值或价值体系。法的核心价值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为一体,即指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具备法律身在形式上的优良品质,也体现出通过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还可以成为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遵循的准则的价值体系。 二、自由与正义 (一)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遵循;政治社会学上的自由,是指免受其他主体的控制,而法学上的自由,则是指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基于自己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权利即指个人能追求自己目标的积极自由,另一方面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由,包含个人生活不受公权力干扰的消极自由”.孟德斯鸠也曾表达:自由仅仅是一个人可以做他应该并且想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故自由应是主观意愿表现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相一致。 (二)正义

正义主要是从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呈现的是个人或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起着引导和规制作用。不同阶段不同学者对于正义的定义或理解也不尽然相同,但是不可否认,最为根本的正义是体现在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制度上的,即作为社会基本架构的正义。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客观上,作为人类的基本共识和根本理想,它反映的是一个整体的共性,不因具体的人或者社会生活中的差异而改变,主观上,正义观念的确立与人们的生活感受息息相关,正义观念的强烈主观性因此体现出来。 三、法的核心价值是自由而非正义

(一)理论上,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自由的外化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是一种本源性权利。追求个人的自由,福祉以及安全已成为政治目标乃至指导政治的原理。而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即自由与人权息息相关,所以是否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以及能否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可以说已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自由优于正义成为法的核心价值理论原因有二:一是自由在法的价值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即自由决定人的基本人格且自由是秩序,效率和正义的基础,没有自由作为核心价值,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最高位就仿佛无地基的高楼,更谈不上有用性及经济意义。二是在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也就体现出正义强烈的主观性,自由是有限度的,它建立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律是肯定明确的规范,而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存在,所以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形式,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由。

(二)实践上,法律确认和保护自由

法律为了保障自由而运行的宗旨决定了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核心地位。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设定,权利确立了具体自由的法的正当性,而义务则设定了自由的界限性;同时法律划定国家权力的具体范围来防止国家对主体自由的非法妨碍,为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设定界限来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这些都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体现。限制自






由本质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由。实际上,在中国这种构建法治的国家当中,法治那种深层次的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对于自由精神的追求渗透在规定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促使人们形成自由精神等方面。自由的精神和价值 深深的蕴涵在社会的秩序当中,而法治秩序作为社会的一种重要秩序,其本身的形成和发展已同自由建立了不可割舍的联系。所以,可以说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小结

正如洛克所说,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自由作为法的核心价值不仅能够确保人的自由本性的充分发挥,而且也能进一步发挥人的社会创造力。 参考文献

[1]杨昌宇.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J].北方论丛,20045):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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