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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密文件的保管、传输和利用,保护国家和单位重要涉密信息资源,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涉密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密文件是指,因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外交和保密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内容,依法应当进行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涉密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切为了国家和单位的利益,服从保密管理要求,保证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保管
第五条 涉密文件应当由明确的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保管,并设立相应的保密管理岗位。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保密培训,熟悉保密法规法规,具有保密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涉密文件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涉密文件进行清点、整理,并建立明确的档案登记卡,记录所有的文件信息。对需要销毁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七条 涉密文件应当设置特定的保管区域,保证保密文件在一定的区域内得到集中保管,并采取适当的物理防护措施,保证文件不被盗窃、损坏或遗失。
第八条 保密文件的保管区域应当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对非保密人员的出入应有合理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传输
第九条 涉密文件的传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密信息保护法》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涉密文件传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涉密文件的传输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加密传输设备或方式进行,确保传输过程中文件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遗失。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的传输应当由经过特定培训的人员进行,传输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传输过程中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传输涉密文件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确保传输的文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的传输应当记录传输信息、时间、方式和接收方,确保文件传输的安全可追溯。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利用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 知悉涉密信息的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并接受保密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的利用不得超出国家和单位的授权范围,不得擅自传播、复制或变更文件内容。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的利用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设备进行,不得在非授权的网络或计算机上进行查阅和利用。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打印、复制和传输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当记录打印和复制的详细信息。 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规定的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保密文件的销毁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委托非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保密文件销毁程序要求对被销毁的文件进行清点、登记和报废处理,并通过特定的销毁设备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有监督人员在场。 第六章 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人员,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丢失涉密文件的保密人员,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所有关于涉密文件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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