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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处罚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1997]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7.27 【实施日期】1997.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7]16号 1997年7月27日)
各地、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1 / 2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购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一千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5、非法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6、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残废(次)发票并造成流失,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7、印制发票的企业没有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制定印制发票和管理防伪专用品的各项制度,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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