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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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日益引起关注。在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之后,为使基层民主政治持续、稳定发展,不能不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做法问题,这恰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

19781985年,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确定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思路。

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践踏和破坏,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在解放思想、否定“两个凡是”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197812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1110日—1215日在北京召开)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对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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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1218日—1222日)上,对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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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识到“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19808

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818日—23日在北京召开)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对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带来的弊病作了深入剖析,揭示了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将逐步进行六个方面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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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而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在三个方面有了重要进展。

第一个方面是恢复并发展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都作出了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过1979年下半年和1980年上半年两次试点之后,于1980年下半年全面铺开,1981年底全部结束。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全面恢复和发展,为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第二个方面是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1979330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议(1979118日——43日在北京举行)上所作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强调了坚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性。主以及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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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29日中国共产党第

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发扬党内民

198291日—911日召开的中

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共产党章程》亦就党的民主集中制等作了具体


规定。1985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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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举措,已为健全党内民主机制确定了基调。

第三个方面是确定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基本思路。19793月从四川省广阳县向阳公社开始的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级政府的改革,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确认,以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形式取代了以“党政不分”和“政社合一”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并规定了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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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完成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并明确说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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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底,全国乡政府数已达91171个,人民公社仅剩249个(1984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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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9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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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1985年,政社分开、建立乡级政府的

工作全部完成,全国乡(镇)总数为91138个(其中镇7956个),设立村民委员会940617

尽管村民自治已经有了必要的载体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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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人民公社时期社员代表会选举大队管委会、社员大会选举生产小队长的先例,就村民而言,得到的仍是被动的动员式政治参与。



“真理标准讨论”和政社分开为开始和终止的标志性事件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尽管在制度创新方面成果不多(人大代表选举和建立乡镇政权,都是恢复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做法),但毕竟确定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大思路,为营造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空间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19861995年,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其特点是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突破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1986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强调在深入进行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要加强领导和改进领导。外,还强调了要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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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除了对乡镇政权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198711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试行)》),从198861日起试行。198912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的两个法律的颁行(尽管有一个还是试行),为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村组法(试行)颁布前后,尽管大多数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仍然按老办法进行,或者移植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办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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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一些村民自治示范县中,还是出现

了一些新的选举办法,带来了制度性的“突破”。在各地的实践中,大致出现了以下几种做


一是“海选”。“海选”起源于吉林省梨树县。1986年,该县在梨树乡北老壕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党委和政府顺从民意,不划框子,不定调子,不提任何候选人,用预选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经过两轮预选后,1226日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民委员会。北老壕村的这一次选举,尽管没有使用“海选”的称呼,但是已经具备了“海选”的基本内容,即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因而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1988年梨树县举行《村组法(试行)》颁布后的第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北老壕村的选举经验虽然得到推广,但就总体而言,村民委员会的多数候选人还是由乡政府和党支部提名。1991年梨树县第二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在双河乡平安村用空白选票的方式由村民推荐候选人,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经过三轮投票才选举出新的村民委员会,安村的村民认为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将这种选举方法称为“海捞”,后来在总结经验时,认为“海捞”过于口语化,改成了“海选”。在1994-1995年梨树县的第三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县336个村全部实行了“海选”,使此种选举办法以更成熟的形式得到了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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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两票制”。“两票制”起源于山西省河曲县。1989年,该县作为山西省村民自治试点县,选择了南也乡作为先行试点地方,在试点中,南也乡南也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创造了“白票大选”方式。所谓“白票”,就是敞开候选人提名权的空白票,所谓“大选”,就是实行“大差额”的预选。选举成功后,这种方式被概括为“人人提名,一视同仁,投票决定”,成为“两票制”的原始形态,并在1991年河曲县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得到推广。为解决村党支部改选中出现的问题,1991年河曲县先在城关镇岱狱殿村进行试点,由村民以“推荐票”的形式推荐村党支部候选人,然后由党员按照村民“推荐票”的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随后,在旧县乡纸房沟村用基本相同的办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只是在选举党支部时将村民的“推荐票”改成了“信任票”,由此确定了“两票制”的选举方式,即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党员投选举票选举党支部。1992年,河曲县对“两票制”作了进一步规范,除了将其普遍用于村党支部选举,还将其用于选拔农村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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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联选制”。“联选制”原称“竞选组阁制”,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辛秋水研究在安徽省岳西县设计并推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891月,在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首次进行了“联选制”试点,具体做法是先由村民投票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3-4人,每位候选人在发表竞选演说时公布各自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然后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主任产生之后,还要对其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得票过半数的才能正式当选。这种选举办法,在1991-1995年亦得到部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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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三上三下三公布”。“三上三下三公布”是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创造的民主协商制度。所谓“三上三下三公布”,即采用自下而上的提名(1人提名10附议)自上而下的协商,再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这种做法于199011月在驻马店地区7个县(市)131个乡镇1936个村全面实践之后,在其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进一步规范,并逐渐推广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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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一系列创新,带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发展,村民自治出现了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巩固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果并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有近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或《村组法(试行)》实施办法。 除了上述用“两票制”的办法以“外力”(村民)来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外,在党内民主方面也有了较大进展,如中共中央1990627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4126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529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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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经过十余年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践之后,为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19952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前两次为19821210日和1986122日)的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尽管因任期更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仍为三年)造成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分离,使得直接选举过于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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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进一步贯彻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并规定在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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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副主席,等等,对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颁布《村组法(试行)》和“海选”等选举模式的出现为标志性事件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最重要的收获是使农民经历了不可缺少的民主实践,并由此获取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动力。



1996-1999年,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其特点是在乡镇长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做法,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有了新的着力点。

在取得了一系列有益的经验之后,村民自治在这一阶段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局面。 就民主选举而言,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如吉林省梨树县在19987-8月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改“海选候选人”为“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将过去的三轮投票改为一次投票,并将过去的候选人竞选演讲改为选民报名演讲实行了不设候选人的选举,亦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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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在19974-6月进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五人提名、代

表预选”确定候选人的制度(即由五名以上选民提名候选人,召开以村民代表为主的预选会议投票确定候选人)作了进一步规范并在正式投票选举中设立选举观察员和取消了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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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而言,还是大力推进“海选”的普及,并为之设立相应的制度

(如严格实行秘密划票、建立候选人竞选规则等)。

就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言,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改变农村治理模式已成为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目标。了必要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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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4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更为这一进程提供




就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而言,19981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使暂行了十年的试行法成为正式法律。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该法的实施办法或规定,有的还专门制订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建设亦受到高度重视,并认真考虑了基层党组织如何保证和推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发展的问题。19969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199921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有涉及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具体规定。实行“两票制”,也已在不少省份开始推广。

已经制度化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直接选举),尽管在部分地区开始推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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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实践中,在村党支部改选中

但就总体而言是强调依法选举,在制度层面很少变化。但

是,在乡镇长的选举(间接选举)中,出现了一系列新做法。

一是“公选”。所谓“公选”,即通过报名考试确定拟任职务的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确定正式人选,再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19985-6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保石镇作了“公选”镇长的试点;同年9-11月,又在横山镇作了“公选”镇长的试点,并在东禅镇和莲花乡作了“公选”乡镇党委书记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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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四川省绵阳市在199811月至19992月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在9个县(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11乡镇进行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试点,其中心内容是将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提名方式,由主席团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两种方式改为只由代表提名一种方式,主席团不再提名候选人,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以及在投票中实行秘密划票与公开计票等配套程序。11个试点乡镇中,10个乡镇由人大代表直接提出乡镇长候选人,只有1个镇(安县界牌镇)的镇长、副镇长候选人均由代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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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直选”,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乡镇党委书记。199811月—19991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步云乡作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试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报名竞选乡长职务,经过预选确定两名候选人,与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一起参加竞选活动,并在19981231日由全体选民投票,选出了新任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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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1-12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乡既作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长、副乡长的试点125日投票选举),也作了党员直接选举乡党委书记的试点(1225日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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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两票选任制”山西省临猗县在镇人大主席、镇长和镇党委书记选举中引入了“两票制”的做法,并选择卓里镇作为试点单位,1999418日由全体选民对该镇人大主席、镇长和镇党委书记候选人(均为现任)进行了民意调查投票,规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达不到50%的,不得作为下届镇人大主席、镇长和镇党委书记候选人。由于三位候选人所得信任票都超过了85%,均作为候选人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党代会投票选举,成为新一届镇人大主席、镇长和镇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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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三票制”。19991-4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在大鹏镇进行试点,在镇长候选人产生过程中使用“海选”的办法,由全镇选民提名镇长候选人(第一票),并在1/5选民参加的预选会上确定候选人人选(第二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新镇长(第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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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通过并颁布《村组法》和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选举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性变革为标志性事件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使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有了更实质的进展。



2000年开始,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四阶段),其突出特点是“公选”的逐步普及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出现,以及对基层选举规范性举措的出台。 19781985年,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确定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思路

《村组法》对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3条)。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两委关系”)问题,在《村组法》颁布后更加凸显出来。为解决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失衡的问题,有的地方鼓励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所谓“一担挑”或“一肩挑”),甚至提出了“两委一体化”的主张,即实行“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任、委员的集体辞职,性。

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讨论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71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819日在报刊上公布),《通知》除了重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外,还就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戒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二是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三是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四是对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如何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作了具体说明: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展开工作。更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对涉及“两委关系”的选举问题有了四个提倡和一个注重的说法: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之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要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应该看到,这一《通知》的发出,对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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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月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民委员会

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事件的上升,更显露出问题的严重


全国范围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从2001年开始,针对2000年以来各地撤并乡镇的情况,200172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撤并乡镇涉及的选举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就乡镇长选举作了以下规定: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过去有的地方曾提出进行直选乡镇长试点的要求,个别地方出现了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的情况。这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在这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乡镇长的选举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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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看到,这也是对选举的规范性要求。

面对上述规定,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200112月—20021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对步云乡乡长选举程序作了改动,将选民直接选举乡长改为选民直接推选乡长候选人(20011231日全体选民参加投票),并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新一任乡长(2002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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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还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一些地方(如浙江、福建)进行了外来人员中的选民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试点,为落实“流动选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了有益的经验选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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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在20022-4

月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2个乡镇的6个选区采用了选民直接投票确定代表候



2000年以来,“公选”受到了高度重视,不仅在乡镇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出现了逐步普及“公选”的势头,在县及以上地方各级干部的选任中也纷纷出现“公选”的事例。尽管“公选”还面临一些矛盾,并应进一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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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可低估其对推进民主尤其

是党内民主的作用。更需要注意的是,中共中央2002723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1995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两章,一是增加了“任职”的规定(第七章),要求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二是增加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规定(第九章)不但说明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还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城市社区建设亦有所发展,尤其是一些地方(如南宁、柳州、桂林、沈阳、北京等)在2000-2002年进行了社区直接选举试点,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来的主要做法是由居民代表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将精简下来的街道办事处人员派到社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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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的改革亦已引起关

注,有的地方(如河南省焦作市)已经压缩了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并对其运作模式作了规范



对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尤其是基层选举作出规范性要求,可以被视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第四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其影响在未来几年内将逐步显示出来。




应该看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原则已经确定,即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制国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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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大原则下,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还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基本思路是不可动摇的,但对其进展的快慢应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就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而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显然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急进”过程。综观24年的发展历程,整体上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民主政治发展的过高“奢求”和急于求成的心理,显然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尽管“海选”已成为法律认可的候选人推荐方式,但是至今还没有实现全国的普及;即便是实行了“海选”的地方,亦能够经常听到来自乡镇干部甚至更上一级或几级干部的非议和抱怨,其阻力作用仍不可低估。制度性的变革,从发端、定型到推广、完善,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要克服各种困难,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积淀了两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土壤上,任何“拔苗助长”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同时,对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亦要有充分的认识,大起大落的发展模式和运动型的发展模式,都无助于不平衡的消除,反而会使差距拉大,迟缓整体进程。

第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渐进”,当然不是裹步不前,更不是倒退,以往的“以点带面”的做法,即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恰是“渐进”过程中的优选办法。在未来的实践中,试点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以下三点应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一是对试点的价值和作用,应有全局性的考虑和评判,即认真衡量试点是否真正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发展和整体推进,而不是简单地追求“轰动效应”或盲目地以不断“突破”所谓“旧体制、制度”框架为己任。二是既要有试点的勇气、决心和信心(这些往往是改革者或试点者所具有的),又要有公心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这是改革者与试点者应具备的),真正考虑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政治作秀”或“政绩游戏”;真实的试点即便失败,亦能留下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虚假的试点则总会被揭穿,不仅会为害一方,更重要的是“公信力”的丧失,危及民主政治的整体发展。三是对试点要有宽容的态度,即便是出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或不完全符合的试点,亦不应横加指责,应该为新制度的出现预留出一定的空间;应该看到,一些所谓“超前”的试点,可能孕育的恰恰是未来中国的一种新制度体系,即便今天打下去,明天还会冒出来;如果是没有生命力的试点,亦会自生自灭,不值得大惊小怪。

第三,以选举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尽管在以往的基层民主政治历程中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但应该看到,就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整体历程而言,这只是暂时现象。需要指出的是,过于关注“直接选举”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时髦”自下而上地推动“直接选举”成为一些人的唯一选择路径,而恰恰忽视了在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间接选举”;将所有的间接选举全部改成直接选举,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未来中国的最佳选择,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间接选举还会与直接选举并存,间接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随着选举制度规范尤其是间接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他制度的缺乏将成为突出的问题,无论是村民自治、社区建设,还是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都将不得不面对同样的问题。


第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已不得不面临一个大的制度选择问题,即乡镇和街道的政权形式是否还能维持下去。经过大规模的撤并乡镇,全国乡镇的数量已较大幅度减少1999年底为44741个,2001年底为39715个,2002年仍在继续减少),但随之带来了一些体制不顺的问题,如在一些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之下,管辖大片农村地区,在其辖区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有村民委员会,也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尤其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可用财力明显减少,拖欠乡镇干部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面临更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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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乡镇普遍存在大量债务,乡镇干部“不稳”已成为突出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仅靠撤并乡镇显然难以解决问题,不能不考虑长远的制度安排。可供选择的方案可以有多种,但无非是三个思路的比较:一是维持现有的乡镇政权体制,对人员和机构进行大规模精简;二是将乡镇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样要对人员和机构进行大规模精简;三是实行乡镇自治,将乡镇定位为更高一级的自治机构,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一套新的管理制。街道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尤其在社区进一步发展之后,其定位亦应有长远的考虑。 第五,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日益显示出整体联动的必要性。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联关系,在基层已经充分显示出来。单一推动的任何举措,如果不考虑与其他制度的接轨问题,都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以“公选”乡镇长为例,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只考虑地方党委的运作问题,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限定在认可“公选”的候选人上,无益于间接选制度的完善;只有把“公选”与法定的间接选举程序衔接起来,才能真正起到进一步完善间接选举制度的作用。实际上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社区发展)、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已经确立了密不可分的整体关系,单项独进的局面必将被整体推进所取代。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构想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所)

[]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10月版,第140-153页。 []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20-343页。 []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8-184页。 []见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9月版,第40-55页。 []全文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237-244页。 []法律全文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3月版,103-113页。 []全文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1月版,560-561页。 []参见刘智、史卫民、周晓东、吴运浩:《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以下简称《数据选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月版,第45-46页,表1-13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379页。 [11]见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以下简称《选举与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月版,第50页。 [12]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四卷(1976-1992),红旗出版社199312月版,第802-805页。 [13]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四卷(1976-1992),第832-834页。 [14]参见史卫民、雷兢璇著:《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实证研究(以下简称《直接选举:制度


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1月版,第201-234页。 [15]关于“海选”的具体情况,参见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主编:《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0月版,第316-409页。 [16]关于“两票制”的具体情况,参见《选举与治理》,119-154页。 [17]关于“联选制”的具体情况,参见《选举与治理》170-172页。 [18]关于“三上三下三公布”的具体情况,参见《选举与治理》,第168-169页。 [19]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274-279页,247-254页,385-397页。 [20]参见《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第466-470页。 [21]见乔晓阳:《关于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载《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二次修订版),法律出版19977月版,第1-12页。 [22]关于“海选”的新发展,见《中国村民自治前沿》,345-356页。 [23]关于“五人提名,代表预选”的情况,见《中国村民自治前沿》,第617-684页。 [24]参见《选举与治理》,第251-288页。 [25]全文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16月版,第154-158页。 [26]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第127-132页,第162-168页。 [27]参见《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第457-461页。 [28]关于“公选”的情况,见史卫民:《公选与直选——乡镇人大选举制度研究》(以下简称《公选与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版,第384-410页。 [29]关于“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情况,见《公选与直选》335-349页。 [30]关于步云乡“选民直选乡长”的情况,《公选与直选》428-453页。 [31]关于南城乡“直选”的情况,见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1》,东方出版社20024月版,第376-388页。 [32]关于“两票选任制”的情况,见《公选与直选》,第350-383页。 [33]关于“三票制”的情况,见《公选与直选》,411-427页。参见黄卫平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最新突破——深圳市大鹏镇镇长选制度改革的政治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月版。 [34]参见《选举与治理》289-299页。 [35]详见《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1》,第447-460页。 [36]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资料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10月版,第3-7页。 [37]见马胜康:《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两次乡长选举的概况、比较及思考》,“选举法律制度研究学术研讨会”(200286-9日,成都)论文。 [38]参见刘智、史卫民:《落实“流动选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尝试——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外地选民参加镇人大选举调研报告已收入《实践与探索》一书,即将出版。 [39]参见史卫民、刘智:《选民投票确定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尝试——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直接启动预选程序调研报告》,已收入《实践与探索》书,即将出版。 [40]见刘旭奇:《公选干部要处理好五个矛盾》,《人民日报》2002516日。 [41]详见《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1》,第271-309页。 [42]参见史卫民、潘小娟、员杰:《治理创新——关于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调查报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焦作)研讨会”(2002510-13日)论文。 [43]见江泽民531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的讲话,《光明日报》200261日。 [44]参见朱守银:《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载中国社会科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香港城市大学公共管理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编《中国公共政策分析,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月版,第135-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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