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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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