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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突出业绩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学校优良传统、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创新、努力推进社会发展的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如下: 一、奖励主体
根据有关规定,在学校突出表现的教职员工将积极受到奖励,突出表现者包括取得较大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学校级科研成果奖励、举办重大学术会议、完成重大项目、取得教育成果、服务社会等成果。 二、奖励内容 (一)奖励资助
1.有较大科研成果的教职员工,根据该等成果贡献和价值,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财经奖励,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奖者,除了获得政府及学校将颁发的获奖金外,学校将再次对其给予奖励补助,其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奖励荣誉
1.校将为突出表现的教职员工颁发“合肥工业大学突出业绩奖励”证书,记入入其他形式荣誉和奖励,具体根据成果贡献和价值而定。 2.校可在学校有关网站上公布突出表现者的有关消息。 三、奖励程序和管理 (一)提出和审核
1.部门、研究所(中心)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认真审核,积极推荐突出表现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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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者应向负责部门配合安排,按时交付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告材料(可以是电子文档)。
3.校安排专门部门或相关特聘专家组织审核,审核完毕后经校领导签发批复,并进行实施。 (二)综合考核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突出表现者科研和教学质量及学校的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考核,以评定是否给予奖励。 四、奖励公开
学校将对获奖者的信息进行公开,政府部门,学校管理机构,学术机构,学术会议及执行有关制度和决定的任何部门将可以使用获奖者信息并可以向学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便是《合肥工业大学突出业绩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在这里,突出表现的教职员工将受到财经奖励和荣誉奖励的回报,在未来的发展中,学校将不断完善这一机制,努力激励教职员工勇于创新,推进社会发展,为学校的发展加油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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