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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
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稽[2004]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3.24 【实施日期】200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税务约谈,能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由事后的“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管理型”转变,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形成新型的税收征收管 1 / 3
理体制。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研究和探索税务约谈制度,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创造
条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
二、市局确定市财税二分局、南汇、虹口、徐汇、奉贤区税务局等五个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其他各税务分局也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试行工作,为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三、为了确保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税务分局应全面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税收征管资料和金税工程等数据,结合纳税人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探索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市局也将积极调研、开发本市的纳税评估计算机软件系统。
四、要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各税务分局的稽查(管)科作为开展税务约谈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分局税务约谈工作,在具体进行税务约谈时,原则上由税务管理所指定专人开展约谈工作。
五、在试行工作中,各税务分局对遇到的问题要同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 2 / 3
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
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
第五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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