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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嫁奁与古罗马嫁资制度的比较分析
摘要:嫁奁又称为“妆奁”“陪嫁”,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作为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宋代在女子的嫁妆权上继承了唐代的规定,并使其得以系统化。罗马法嫁资制度既没有忽略对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者一妻子的父亲、丈夫的权益的保护,又能侧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理念。 关键词:嫁奁;嫁资;罗马法;夫妻财产制
一、宋代嫁奁与罗马法嫁资的规定及其特点 (一)宋代关于嫁奁的规定
在宋代,出嫁的女子在嫁往夫家之后,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奁产与夫家的财产并不完全混同。原则上,嫁妆奁产的所有权基本上是由妻子所有。这一点在宋代分家时的法律规定中显现出来。如《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中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说明,妻子对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奁产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这部分嫁妆奁产,在夫家分家时,被视为不在分割范围内的财产。女子的嫁妆奁产,只能作为与丈夫共有的财产,是女子与丈夫组成的小家庭的财产,而不是丈夫所在的大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样,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妻财置业不系分》的判词中也提到:“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意思就是说,已婚妇女用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奁产等物所置办的家产,不能够算作丈夫所在的大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仅仅归妻子及这个小家庭所有。可见,妻之嫁奁属于私产之说法只有在同居兄弟分家时才是适用的,同居兄弟分家时,妻子的嫁奁不在分割的范围内。而夫妻之间,妻的奁产权并不十分独立。 (二)罗马法中关于嫁资的规定
帝制以前,除了约还嫁妆以外,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对嫁妆没有任何权利。《优利亚嫁资法》出台以后,妻子对嫁资有了一些支配权,如丈夫在出卖嫁资中的意大利土地时,需经过妻子的同意,否则无效。可见,妻子对嫁资的权利是一个从没有任何权利到拥有更多权利的发展过程。
根据古代罗马法,嫁资是妻子对丈夫的赠与,婚姻解除后,丈夫并无返还的义务。但是,到了共和国末年,罗马法为了保护妻子的权益,规定了“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要式口约诉”是指“在缔结了要式口约的情况下要约人据以要求承诺人覆行产生于要式口约义务的诉讼。”即在订有约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承诺人覆行要式口约的义务。“妻财诉”(又称“嫁资返还之诉”),指当事人在没有订立约定时,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而不论设定人是谁,妻子都有权提出诉讼。婚姻关系因离婚或死亡而解除时,“不论其嫁资是由何人设定,均归妻子本人所有,如妻仍处于‘家父权’下之‘他权人’,则应由父代办行使其权利,但应得其本人之同意也。”
二、宋代妆奁与罗马法上的嫁资规定的差异 (一)嫁奁的缘起不同
在罗马,女儿出嫁时父家准备嫁奁的习俗的缘起是与宗教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赠与女子嫁奁是为了对将要出嫁的女儿做出补偿,以弥补今后她不能参与父家财产继承的损失。但中国的嫁奁缘起似乎并没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在我国西
周之时,婚姻的成立就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六礼”。“纳采”是六礼的一项,也就是说男方给予女家一定的彩礼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在当时并未见女家赠与嫁奁是婚姻成立之必备要件。中国人自古以来讲求礼尚往来,因而笔者认为其时嫁奁是基于一种回赠的意思而存在。直至宋代,嫁奁仍有回赠之意,以此来表示互相的尊重,并不完全是对女子的一种补偿。 (二)女子的嫁奁处分权能不同
许多学者认为宋代妇女是拥有私财的,尤其是女子对自己的嫁奁有支配的权利。但实际上妻子的嫁奁登记于其夫的名下,不仅丈夫享有支配妻子奁产的权利,妻子的私财也主要用于补贴家用及资助丈夫求学求仕。并且,当时社会鼓吹妇女无私财的思想,女子因以将私财用来施舍或捐助社会公益事业为乐。这样一来,即使法律规定妻子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走奁产,但实际上妻子的此项权利无法得到完整的保障。可见,宋代妇女的嫁奁并没有给她们物质上的独立,自然也就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独立。
《罗马民法大全》对妻子的奁产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未经妻子同意,丈夫不得处分(包括抵押)嫁资中的土地、以及房屋、树木等土地上的附着物”。并且,丈夫对妻子的嫁资还要尽到“勤谨注意”的义务,如果妻子的嫁资有灭失、损毁的危险,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也可以请求丈夫返还财产。此外,妻子要求返还嫁资时,如果丈夫还同时负有其他的债务,妻子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债务。由此可见,与中国宋代不同的是,《罗马民法大全》没有赋予丈夫使用妻子奁产的权利,反而负有妥善保管奁产之义务。有了这些具体的规定,女子的奁产权就可以得到切实的保护。这都是罗马法中关于女性奁产权的特色规定。其所反映出的理念于今仍有借鉴意义。 (三)实际保护效力不同
罗马法中关于女子奁产权,还有一项非常独特的制度,它是中国宋代奁产制中所不具备的,即奁产估价制。嫁奁估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女方所获嫁奁进行估价,然后将嫁奁的所有权转移给男方。一旦发生需要返还的情况时,丈夫可以返还原物,也可返还等价的货币。另一种是对女方所获嫁奁进行估价,但不转移嫁奁的所有权。当发生需返还嫁奁之情形时,当初所做估价可作为返还数量的参照。这样一来,嫁奁的客体就不再是现实的物品,而是观念上的货币。如果发生了婚姻解除的情形,女方请求返还奁产时,她的权利就可以得到具体有力的保障。尤其是在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丈夫返还价值相当的财物或货币,那么嫁奁由于日常损耗或丈夫因过失所致的损失就不会转嫁到妻子的身上。此时,妻子仍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婚姻解除后的基本生活所需。
罗马法对女子的奁产保护非常细致,尤其是在后期《罗马民法大全》颁布后,对女子奁产权的保护更加明确,便于实际操作。而中国宋代对女子嫁奁权的保护则相对较弱,有时体现为法律虽有相应规定,但实际处理时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削弱了女性的处置权,故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没有因此获得独立。 三、结语
不论是罗马法还是宋代法律,都有其历史局限性,他们都是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不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的地位始终未曾改变,罗马已婚妇女的地位再独立,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却归于丈夫。 分析比较罗马法嫁资与宋代妆奁规定的异同,对我国当今的立法不无启示: 嫁妆的归属制度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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