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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潜在风险及防范
中国的金融风险是潜在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更深更广泛地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之后,这种潜在的风险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金融风险一旦由潜在变为现实就意味着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危机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它对经济的危害程度甚至要超过战争。面对来自国内和国外的、不期而遇的各种挑战与风险,面对正在向世界洞开的中国金融市场及由此而带来的世界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很好地探讨、分析、研究中国金融业潜在的风险以及存在的法制缺陷,对中国现行金融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做好法律和法制应对,对中国金融乃至整个中国经济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风险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时间内,世界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环境和规则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频繁发生,催生了对金融风险管理理论和工具的需求;其次,经济学特别是金融学理论的发展为金融风险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未来收益、资产或债务价值的波动性或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是指企业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它直接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相关。一般而言,收益的不确定性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两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人们更关注的是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风险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划分,包括静态金融风险和动态金融风险。静态金融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基本符合大数定律,可以比较准确地进行预测。动态金融风险则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的风险,其发生的概率和每次发生的影响力大小都随时间而变化,很难进行准确的预测。
(2)按照金融风险涉及的范围划分,包括微观金融风险和宏观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使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宏观金融风险则是所有微观金融风险的总和。
(3)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包括银行风险、证券风险、保险风险、信托风险等。
中国金融潜在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并且与其相伴随的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法治漏洞。粗略地概括起来,中国金融潜在的风险其
表现形式和法律缺陷及法治漏洞主要有以下几全方面。
一因现行金融体质弊端而潜藏的风险
中国现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及与国际金融运行机制的接轨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市场经济是秩序经济和法制经济,其要求金融体制的建立必须符合市场规律,而不是用人为的方式来强加于市场。中国现行的金融体制虽然较之于改革开放之前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从实质来讲其体制主线仍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代的延革,而且这种迹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虽然现在正进行所谓的改制,但这种改制也还是逃不脱“产、权、责”不明的轨迹。一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真正体现商业性质和企业化,而是介于行政和企业之间。或者说基本按企业对待,但实际上又未按企业进行营运和管理,其管理还是沿用行政化模式。管理模式行政化的最大弊端就是缺乏商业意识,没有成本和效益观念。
现行金融体制的另一个明显缺陷是实际权责不明确。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就国有银行来讲,现在虽然按商业银行来进行经营,但就具体的经营者来讲,其实际权责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得到落实。商业银行的经营主项是信贷业务,但就信贷业务的具体营运来讲,各级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应以什么为营销目标,在发生过失和经营危险时应承担什么责任,在企业获得明显的经营效益时经营者应该享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和经济利益等等,这些权责落实到实际是不明确的,所以造成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缺乏活力,缺乏应对挑战的业务创新和主动权。
二因政府不当而潜在的风险
金融企业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在我国,政府对金融企业的观念和看法仍然没有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和看法。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资金是公共的,所以在对待金融企业的行为上仍以行政的方式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施加干预。如在政府需要投资(包括政府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项目投资)而需向银行借款时,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贷的规律及操作规程由银行自主地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审查、论证,而是采取行政干预甚至以命令的方式向银行施加压力而达到借款目的。
面对潜在的风险,中国金融业不是简单的把所谓的“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就能解决的,要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必须触及到深层次的问题。
一、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影响了中国金融的发展质量和水平。结构不合理、金融企业效率较低、服务和创新薄弱、人才缺乏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必须把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我们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金融组织
制度、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培养和引进各类金融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不断提高金融调控和服务水平,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改革任重而道远。要使中国金融企业真正经得起开放条件下市场竞争的考验,经得起经济周期变化的考验,还必须继续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的薄弱状态,还必须继续深化农村金融的各项改革,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要保持证券、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深化保险改革。要全面提高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还必须继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
三、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发育不够成熟,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金融监管还比较薄弱,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挑战,但是中国并没有因此而放慢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始终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承诺,全面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业对外开放。我们将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方针,继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使开放的节奏和力度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更好地推动中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相互融合。
四、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金融发展的历史和当前次贷危机的发生均证明,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发展的永恒主题。处理得不好就很可能引发金融动荡,影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定。金融安全直接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须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我们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继续强化金融监管,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改进外汇管理方式,完善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加快构建金融安全网,健全金融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全社会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制定金融风险防范法。针对潜在的金融风险,实现防范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防范立法可以使日常的风险防范做到有法可依,也为金融潜在风险变为现实而发生金融危机时的处置有法可依。有了立法,可以警示人们金融风险的潜在,并明确在处置和防范工作中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强化司法申令权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作用,充分发挥司法强制力,制裁金融违法行为,为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和对金融违法的制裁来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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