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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 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
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
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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