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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
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浙体群[2015]38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体群[2015]386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原《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浙体群〔2013〕24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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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做好《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DB33/T 954-2015)的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 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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