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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女性就业问题的分析(一)
:劳动就业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它也是一个是能反映女性在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视角。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劳动资源非常丰富但就业压力也相对巨大,尤其因为就业领域差异的存在使得女性就业更为困难。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开放在促使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给中国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中国劳动市场巨大的就业压力。虽然经济发展的一路高涨促使着就业率的不断提高,但女性就业困难却并没有因此得到大幅度改善,再加之如今二胎政策的开放,女性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职场。正常就业是女性享有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这影响到女性地位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为女性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多视角研究了女性的就业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我国女性就业的对策建议。
女性就业,经济开发,二胎政策,保障
从古至今,女性就业一直相对困难,属于就业弱势群体,女性的就业率上涨一般都是因为国家政策的支持。在建国以前,我国女性的就业率是非常低的,一直到1949年年底,女职工仅仅占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总就业人数的7.5%。中国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和政府提高女性地位和动员女性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政策,在全民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女职工的人数增加了4.5倍。在这一段时期内,政府为保障并提高女性的就业,通过行政手段将女性安置在各个行业,并鼓励妇女进入以往男性为主的劳动领域如制造业等,使女性就业率空前提高。由于在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推行政策来盲目扩大就业,另外因为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中国在60年代时开始精简城镇职工,在这个时期的女性就业是有所停滞的,没有大涨也没有大幅度的下降。造成这一状态的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是停滞的以及城乡劳动就业的分隔。在开放以后,我国进入了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开始建立起来,此时的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出口的增多使得女性劳动力逐渐从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转向技术类和管理类。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女性的就业也渐渐的从计划就业向市场就业转型,虽然市场就业渐渐兴起,但计划就业还是会对女性的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虽然促进了就业率的上涨,但女性就业却并没有因此得到太大改善。就业是女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女性的就业状况既关系到女性自身素质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又涉及男女社会地位、权利平等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性别歧视现象的泛滥,与当今国际社会正广泛推进的社会性别平等理念格格不入,不仅不利于男女工作关系的和谐发展,也影响着女性正确定位其社会角色。但由于传统的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影响,女性在就业方面始终停滞不前,处于相对劣势,这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有始以来关注的世界性的问题。我国虽然自建国以来一直致力于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来,市场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势,给女性就业带来巨大冲击。
即使女性已经拥有了一份职业,也很难再向上提升。而相反的,女性一旦下岗,到正规部门再就业很困难,只能选择非正规就业,随之带来的是其社会福利的保障相对较差。同时就算能够一直有机会做下去的话,女性在同级别的不同职位、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非常困难。并且,加入世贸组织给女性的职业转换带来一些困难,对年龄偏大的女性,困难尤为突出。职业性别隔离及部分女性职业下沉现象凸现。种种迹象表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势下正在被逐渐边缘化。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影响,一些高学历女性在求职受挫的情况下,不得不降格以求高能低就。下岗失业女性的再就业去向,多为居民服务业等非正规部门或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岗位,不仅低待遇、低保障,而且几乎难有职业发展的可能性。此外,消费主义的蔓延和性的商品化趋势,还导致“青春职业”、“性别职业”的出现。所有这1/3
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妇女职业地位的降低。
现今,二胎政策全面推行,更是对女性就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劳动部对部分省市妇女就业的调查表明,1996年年底,全国下岗职工女性占59.2%。可见在一胎政策实施期间,女性的下岗率很高,性别歧视很明显。如今在高层及技术人员中逐渐有女性的身影,但这种职业晋升机会性别歧视会随着女性等级阶梯的上升而不断加重,最终直接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女性在高层中出现并不意味着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存在,因为男尊女卑这种传统思想在我国仍然根深蒂固,女性在就业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都有可能遭到歧视,“全面二胎”会使女性就业更加困难。
实际上,自建国以来,我国便一直致力于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些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条款大多仍是以男性的生理特征作为基准,漠视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及其保护,显然在法律保护上存在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女性就业法律保护的首要缺陷在于我国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一部分的保护制度已经成为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使女性受到不公正、不平等的对待,继续实施会给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的阻碍,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法律法规让社会以及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在劳动领域不如男性,造成了对女性的偏见。因为法律对男女生理差异的过度关注,女性被迫与劳动就业隔离开来,不仅使女性失去了大量就业机会,也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禁止就业歧视,但是其中所确立的就业歧视的范围均过于狭隘,无法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全部涵盖在内。我国所界定的就业歧视主要是指直接歧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间接歧视或隐性歧视并未被包含其中。这样一来,就会让多数受歧视女性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在消除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在实践中,女性就业不平等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进步的标尺。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性别平等原则,特别是在就业领域,应通过全方位、多机构的协调合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女性劳动者所面临的就业不平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女性就业现状的分析,单独给予女性特殊的劳动就业待遇已然无法解决我国女性在就业领域面临的性别歧视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对女性就业平等权进行保护。鉴于我国现行就业立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构建体系更完善、内容更科学的就业平等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禁止性别歧视的经验和立法措施,与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让女性就业平等权在立法上得到切实、有效、全面的保护。
首先,我国应健全立法体系,提供就业保障。完善的立法体系是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基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以及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女性就业平等权得以实现。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反歧视法,仅有如《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等这些法律看似规定了反歧视的条例和与生育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规定与惩罚措施,导致许多受害者很难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我国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现象的日益加剧,我国尚缺少一部用来规范和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不受侵害的专门法律。因此,通过立法有效遏制性别歧视现象,制定一部内容详尽而操作性强、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的法律就显得尤为迫切。现阶段,我国应当在现行法律所保护的女性平等劳动权的基础上,以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为核心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进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女性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让我国存在的大量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面对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也应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一胎”变成“全面二胎”就意味着女性将承担多一次生育责任,导致了许多女性在求职中被企业用“二胎”拒绝录用,而原本具有优势的已婚已育女性不再是企业眼中的“安全对象”。所以我们不能在享受“二胎”成果的同时让女性独自承受二胎所带来的负担,我们需要寻求解决这些歧视问题的方法与措施。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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