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关系的亲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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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关系的亲疏远近

作者:陈洪娇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

【摘要】本文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合同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亲疏远近之分,具体表现为熟人合同与陌生人合同具有各自的订立基础并对行动中的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关系;熟人合同;陌生人合同 一、熟人合同与陌生人合同

熟人合同与陌生人合同的划分,是以合同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远近为依据的。熟人合同本文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社会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陌生人合同本文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特定社会关系的合同[1] (一)自然人订立的熟人合同与陌生人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几乎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出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出生时与生带来了人身关系,成为某个家庭的一员,这种人身关系的存在使得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断的接受其家人、亲友等的赠与,订立纯受益的赠与合同,也即家族型熟人合同。这种合同往往是非书面的,不附加条件的,基于血缘关系的。随着自然人的成长,他开始成为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的范围在扩张。熟人合同在类型上不断增多,不再局限于家族型熟人合同,还可能订立各种团体型合同入学、参与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使自然人走出家族,走社会团体中成为社会团体的一员,比如成为某一个学校的学生,在团体中,自然人可能与同学、朋友而订立借款合同、借用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往往也是非书面的,基于团体成员长期形成的近因联系和信任关系的。另外,自然人也会订立若干陌生人合同,比如乘坐公交车订立的合同,去某一超市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要求对价。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当一个自然人在心理和身体上基本成熟,法律则认定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手让他在以自己行为和名义订立各种合同,承担合同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这个自然人将在社会分工中承担一份工作并在适龄时缔结婚姻,其合同关系之网越织越大。自然人加入工作团体,会与该团体订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合同,这种合同为团体内部订立的团体型熟人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体现了团体内部的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自然人也会因为缔结婚姻而订立与之相关的合同,比如配偶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这时的合同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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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不完全履行但未必有人追究。当然,自然人订立熟人合同的同时,其订立的陌生人合同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也会随着其社会活动的拓展而扩张,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可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一般要以书面形式为之,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也需要对合同对方的资质等进行一番考察、评判。

(二)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熟人合同与陌生人合同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各自的目的展开活动。订立合同是必不可少的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需要订立以下三种合同的至少一种合同: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内部成员之间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用以明确团体内部团体与该团体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法人与其中的自然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就法人而言,一般存在法人之间订立的纵向的产、供、销经济合同,这是某一经济链条中合同关系。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产品或服务的对象订立的合同 二、对熟人合同和陌生人合同的认识

综上,我们总结得出:第一,合同关系存在亲疏远近之分。因为,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对于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或者一个组织而言,其社会系是以其为中心形成辐射圈的,这辐射圈因中心的特点不同辐射面也不同,但就像水的涟漪,越远越浅,直至消失,其合同关系即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的不同从亲到疏渐次漾开,这国外学者所提的契约关系是一致的[2]。第二,探讨合同关系的亲疏远近的意义在于这有助于我们在合同实践中把握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熟人合同中存在不同类型的以特定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合同。血缘、婚姻、团体内部、团体之间、主体间长期共赢式往来而形成的特定社会系会对某种财产关系即合同关系的订立、形式、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3]。比如,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往往基于某种熟人关系,订立合同的主体有些不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履行期限不确定或是期限虽然确定但实际并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与合同主体人身关系的维持状态相关。买卖合同中,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一份稳定的持续的业务往来关系比一纸合同更为重要。另外,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订立往往也是基于合同一方对于被委托人的身份上的认同和信任的。而陌生人合同主体往往是较为纯粹的财产关系,并且是一次性或短期的财产关系。此时,因为人身关系基础的缺失使得合同主体的认同度的不确定性增加。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相对于熟人合同为谨慎,更为依赖法律创设的规则,以法律来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比如,消费者被商家欺诈时会依据法律主张赔偿。陌生人间的借款合同中一般为书面形式,其中一般包含利息条款。第三,无论是熟人合同还是陌生人合同都存在破裂的风险。不过熟人合同关系的破裂可能也伴随着特定社会关系的破裂,合同关系的弥合还需要考虑特定社会关系在其中的作用。陌生人合同相对熟人合同而言,合同关系破裂后主要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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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enry Mather.合同法与道德[M].戴梦勇,贾林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11.

[2]朱景文.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李瑜青.法律社会学教程[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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