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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
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宗旨:组织我校有音乐特长和音乐爱好的教师,为提高我校音乐氛围而共同努力同时也为了推动我校音乐艺术的普及和音乐艺术氛围的提高,丰富我校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我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的业余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正式名称为“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本协会根据校工会颁布的《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类协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加入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的条件:
1 本校在职教职工,身心健康,热爱音乐,具备一定的歌唱能力; 2 遵守《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 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 4 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协会的利益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 拥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2 拥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 拥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拥有向协会提出组织比赛或其他活动要求的权利; 6 拥有监督协会管理、运作以及经费使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2 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 1 -
3 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按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并为协会筹集资金出力; 5 对外正面宣传协会、介绍吸收新会员入会的义务 第七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
由申请者填写《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会员报名表》,经协会管理机构考察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资格管理:
1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后,协会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校工会备案 2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协会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
3 会员资格取消或暂停后,均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协会管理机构: 会 长:柳建设 副 会 长:陈 革 秘 书 长:王玉林 管理机构人员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协会管理机构的职责:
1 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协助校工会开展全校性的与音乐有关的活动 2 负责协会的组织工作,定期召开年会,进行年度活动总结,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3 组织协会会员进行排练和比赛; 4 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5 对协会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6 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 2 -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不定期组织排练与交流活动,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应坚持参加每次协会安排的排练活动,尽量不要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事先向协会秘书长请假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会费、工会拨款和社会赞助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为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转,每位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50元另外,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筹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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