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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政发[1998]第5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28 【实施日期】199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的意见
(陕政发(1998)第50号文 1998年9月28日)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础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1 / 3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
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六)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也要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对驻地企业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八)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0~80平方米,科级80~100平方米,县处级100~120平方米,厅局级120~140平方米。
以上住房面积标准仅适用于进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干部职工。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按当时房改和清房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再执行新的面积控制标准。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竣工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干部职工按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购买时,住房面积标准仍按陕办发 2 / 3
〔1996〕7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工按本意见规定购买时,应按新的面积标准执行。
(九)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且可转化的资金;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单位的其它收入。过去,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资金的市(地)、县,可以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一些资金,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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