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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3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
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6〕35号)
各盟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呼铁公安局、大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精神,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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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4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我区广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决定从2016年4月初至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牧区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牧区留 2 / 3
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
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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