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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库 管 理 制 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依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状况,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 依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连接。 (二) 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照实登记仓库实物账,常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 积级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帮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 做好仓库平安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平安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公司厂长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 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和技术人员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三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依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依据点验结果照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 受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写明是外来加工字样 来料加工客户所供应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七条 因生产需要而挺直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托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精确反映公司的物流量。
第八条 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觉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九条 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三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依据“商品调拨单”注明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条 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领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注明工程名称。
第十一条 发往外单位托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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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无外发材料除外。
第十二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拱的帮助材料在用法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厂特长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四条 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依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准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行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每月必需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二十条 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接受不同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精确性。
第二十一条 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连接工作,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削减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仓库物资的保管要依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便利。
第二十三条 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随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咽。
第二十五条 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平安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修理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平安。
第二十六条 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需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担当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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