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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护士安全给药管理制度
一、经过资格认定及相关培训的护理人员方可执行给药医嘱。
二、用药医嘱抄(转)录须经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有转抄者签名。 三、护士根据处方或医嘱给药时应先核对以下内容: (一)药物名称是否与医嘱相符。 (二)给药时间和次数是否与医嘱相符。 (三)药物剂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四)给药途径是否与医嘱相符。
(五)询问病人姓名及核对住院号以确认身份。 (六)病人是否对该药物过敏。 四、给药应做好记录:
(一)医师给予病人的所有用药必须做好记录。病人用药可记录于门急诊病人的病历及住院病人病历或病历中的给药记录单。
(二)门急诊病历用药记录包括就诊日期,病人的疾病描述、诊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三)病历中应存有给药记录单。给药记录单记录病人的每日用药情况,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床号、药物名称、给药时间、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
(四)护士在给药前后应当观察患者用药过程中的反应并记录。
(五)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宣教用药知识,同时观察疗效及不良反应,必要时调整给药方案。 四、凡住院患者治疗需要的药品均由药学部门供应,一般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确需使用应符合规定。 五、病人给药时间管理细则
(一)长期医嘱的给药应在规定时间前后2小时内完成,后一次给药时间按相应时间间隔调整,不能按时给药的以给药错误处理。如特殊情况(手术、检查等)延误给药,待医师评估后,方可用药;如不能使用,应由医师在临时医嘱单上开具停用医嘱。
(二)根据医嘱需准点给药(如每4小时给药、每6小时给药、每8小时给药等)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药。 (三)特殊用药遵具体医嘱执行。
(四)紧急抢救医嘱给药:开医嘱后即刻给药。 (五)口服给药
1、原则上当天常规医嘱,下午给药。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医师在医嘱单上加开临时医嘱(st)。 2、每日一次给药(qd)给药时间为:8:00。相同药物与次日的给药时间应间隔12-24小时。 3、每日二次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00-16:00。相同药物每日每次给药时间应间隔 6-12小时。 4、每日三次给药(tid)给药时间为:8:00-12:00-16:00。相同药物每日每次给药时间应间隔4-6小时。 5、每日四次给药(qid)给药时间为:8:00-12:00-16:00-20:00。相同药物每日每次给药时间应间隔3-6小时。 6、一般临时医嘱(st):在医师开具医嘱后2小时内执行。 (六)静脉给药
1、首次给药时间:原则上在医师开具医嘱后2小时内执行。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如有多组静脉输液,根据轻重缓急,按序使用。
2、每日一次给药(qd)给药时间为8:00:相同药物与次日给药时间应间隔在12-24小时。
3、每日二次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00-16:00。相同药物每日每次给药时间应间隔在6-12小时。下午三点后开具的bid医嘱当天默认为给药一次,如需两次给药,应由医师在医嘱单上加开临时医嘱(st)。
4、特殊药物如甘露醇等需准点使用的药物,给药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一般临时医嘱:在医师开具医嘱后2小时内执行。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如有多组静脉输液,根据轻重缓急,按序使用。
(七)肌内、皮下给药
1、原则上当天常规医嘱,下午给药。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医师在医嘱单上加开临时医嘱(st)。 2、每日一次给药(qd)给药时间为8:00。相同药物与次日给药时间应间隔在12-24小时。 3、每日二次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00-16:00。相同药物每日每次给药时间应间隔在6-12小时。 4、一般临时医嘱(st):在医师开具医嘱后2小时内执行。 (八)其他给药 1、膀胱冲洗
(1)每日一次给药(qd)给药时间为8:00。相同的药物与次日的给药时间间隔在12-24小时。 (2)每日二次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00-16:00。相同的药物每日每次的给药时间间隔在6-12小时。 2、雾化吸入
(1)每日一次给药(qd)给药时间为8:00。相同的药物与次日的给药时间间隔在12-24小时。 (2)每日二次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00-16:00。相同的药物每日每次的给药时间间隔在6-12小时。 3、其它途径给药时间按医嘱执行。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护理部、药剂科、医务科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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