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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文物安全研究院内部学术道德的管理,保障学术研究的公正、诚信和严谨,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文物安全研究院内从事学术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诚信:从事学术研究应当保持诚实、客观和公正的态度,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不当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学术尊重:从事学术研究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不得以个人好恶或利益关系影响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学术规范:从事学术研究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如引用要注明出处,不得伪造实验数据等。
四、学术道德管理机构
(一)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文物安全研究院应当成立由学者、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设立举报渠道:文物安全研究院应当公开举报渠道,方便利益关系方或者学者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三)实施调查处理: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或者事实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职务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学术道德监督
(一)内部监督:文物安全研究院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学术审查和自我评估,发现并及时处理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外部监督:文物安全研究院应当接受行业内外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文物安全研究院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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