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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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文化
德国社会文化课题论文

课题:对德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探讨和启示

班级:J统计1302 学号:4131157032 姓名:张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觉得文化遗产的珍贵,地球上的东西是亿万年逐渐演变而来,保护世界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物质,非物质遗产等)都对人类对历史的了解与人类的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保护世界遗产,爱护生命,爱好和平,我们这个蓝色的星球才会转得更久……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留给我们的最美景观。只有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景观才能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世界文化遗产称号。其中有许多都位于德国。2000 年的历史在德国的土地上留下了许多重要的遗迹。它们沉默而有力地证明了德国文化的伟大。

那么,是什么造就了这样具有文化历史魅力的德国呢?

德国的联邦政治体制决定了它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从而使得政府在制订新的文化政策和法规方面进度缓慢。而当代德国人在经历了种族主义对于文化遗产加以政治利用的历史之后,多把文化保护看成是社会性事务。因此,尽管德国传统上十分重视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且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架,但却迟迟没有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212月,在经过了漫长的筹备过程之后,德国议会终于批准政府加入该公约。

截止201277日,德国共计拥有35文化遗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人类遗产名录,按时间顺序分别为:亚琛大教堂(1978,施佩耶尔大教堂(1981,维尔茨堡宫、宫廷花园和广场(1981,维斯教堂(1983,布吕尔的奥古斯塔斯堡古堡和法尔肯拉斯特古堡(1984,希尔德斯海姆的圣玛丽大教堂和圣米迦尔教堂(1985,特里尔的古罗马建筑、圣彼得大教堂和圣玛利亚教堂1986吕贝克的汉西梯克城1987波茨坦与柏林的宫殿与庭园19901992,1999洛尔施修道院1991上哈尔茨山的水资源管理系统1992,2010班贝格城1993莫尔布龙修道院1993奎德林堡神学院、城堡和古城1994弗尔克林根钢铁厂(1994,麦塞尔化石坑遗址(1995,埃斯莱本和维腾贝格的路德纪念馆建筑群(1996,科隆大教堂(1996,魏玛和德绍的包豪斯建筑及其遗址1996古典魏玛1998柏林的博物馆岛1999瓦尔特堡城堡1999德绍—沃尔利茨园林王国(2000,赖谢瑙修道院之岛(2000,埃森的关税同盟煤矿工业区(2001,施特拉尔松德与维斯马历史中心(2002,莱茵河中上游河谷(2002,不来梅市市场的市政厅和罗兰城(2004,穆斯考尔公园(2004罗马帝国边界(2005,多瑙河畔“雷根斯堡旧城”2006,柏林现代主义住宅区(2008,法古斯工厂(2011,阿尔卑斯地区史前湖岸木桩建筑2011,拜罗伊特的侯爵歌剧院(2012。其中1项与英国共有,1项与波兰共有,1项为6国共有。另外,德累斯顿易北河谷2004年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然而2009年被除名。

德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就拿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为例。在实施工业遗产保护与产业调整中,他们把让民间承担保护项目的过程都变成一种就业过程,开辟了新环保技术研发和升级的就业空间,同时也给当地产业转型带来契机。再如,德国在IEl城改造的过程 中也很好地处理了遗产地与社区的关系,


杜伊斯堡景观公园的经营主管拉贝认为:“只是通过文保护的方式并不能拯救这些古建筑因为在博物馆里并不能生活,谈不上任何发展的机会。只有将整修古迹和城市发展合起来,才能防止古城继续衰败,同时保障人类的生存基础。”德国中部 欧洲中世 纪都市遗 -班贝克古城还保存着中世纪的景观,古城每一幢房子里都住着当地民众,沿河是一排排渔民之家,正是有了他们的精心呵护,城才得以保护和延续,这些做法都堪称世界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成功典范。

如果你认为以上例子不足以证明德国对文化遗产的珍视,以下的德国相应法律规章足以体现。在遗产保护法规建设方面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德国国内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入联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在遗产管理工作方面,德国对世界遗产采用了地方自治型管理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等面上的工作而具体管理事务则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德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是地区和州政府的职责。国家公园和大部分面积较大的自然保护区都归地区和州政府所有,一些面积较小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归社区或私人所有,各个州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立法。

而我国是排名第三的世界遗产大国,虽然中国有许多处世界遗产,绝大多数已经成为旅游景点并为中国和世界所知,但是我们的遗产保护现状却不尽人意,诸多问题暴露出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薄弱之处。媒体曾报道过一个事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凤岗社区岗头里的洪氏宗祠着火,祠堂内部的大门、桌椅、佛像等已被严重烧毁,屋顶瓦片破碎一地,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是据同安文史专家介绍,洪氏宗祠始建于明嘉靖壬午年(1522年),距今已有493历史。该宗祠于清代在原址上重建,1933年又在原址上翻建,并保留清代房基、抱鼓石、石柱础等构件。由此要问:493岁老祠堂是不是文化遗产?答案不言而喻。虽然老祠堂历经翻建,但清代房基、抱鼓石、石柱础等构件一直保留至今,现在,一把火全烧了。

一把火烧掉了什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确是不幸中的万幸,可是,在熊熊大火中,493岁老祠堂灰飞烟灭,自此彻底消失。不仅如此,消失的不仅仅是祠堂内部的大门、桌椅、佛像等物品,附载于老祠堂的历史文化、故事和情感,也失去了附载,自此与老祠堂一并消失。

文化遗产是本土文化的“活化石”,老祠堂就是同安区祥平街道凤岗社区岗头里的本土文化“活化石”。历经493的岁月风雨,老祠堂记录的不仅是493的岁月风雨,还有493年的历史文化、故事和情感。有老祠堂在,附载于老祠堂的历史文化、故事和情感就在,并一直延续。反之,失去了老祠堂,这些历史、文化、故事和情感就此“断裂”,无法延续。所以,我们可以重新复制一个老祠堂,但无法复制附载于老祠堂的历史文化、故事和情感。

失去才知珍贵。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失去就是永远的遗憾。现实中,类似老祠堂这样的文化遗产已经不多,可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像老祠堂,烧掉了,村民们都心痛,可平常防火工作如果做实做细做到位,可能避免老祠堂付之一炬的悲剧。

我们在这个领域的缺失与一个世界遗产大国的身份不相符,为了使我们从世界遗产大国转变为世界遗产保护强国,借鉴先进的保护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

那么,我们又需要做些什么避免呢?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保护管理制和法律保障。世界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对遗产的保护理应由国家来承担,


即由政府来承担保 护世界遗产的成本,因此政府也是管理主体。所以,经营权要严格控制。但在目前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与景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有政府主管的,有企业主管的,有股份制的,不一而足,四川也是这种情况。因此遗产的开发利用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以遗产旅游和文化产业开发为主。

其次,政府需要妥善的再利用文化遗产和建筑遗产,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文化遗产已由过去的偏重保存,发展为同时关注使用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服务对象已由过去的少数人享用,发展为全社会、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享用。这样,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 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仅仅根据传统的概念、传统的管理思想、传统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针对新的文化遗产局面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我国体制 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国际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相一致的制度创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针对中国国情,进行保护管理。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 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现在中国文化遗产界有一种看法, 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不大利于中国。我理解这说法,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 (如崇尚厚葬、天人合一、文化起源的多样性与融合等等)。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这是我国文化遗产界的责任,也是我国学者们急需努力的。

习近平主席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曾表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确定并保护我们的世界遗产,对于我们今天传承文明、审视生命、认识历史、认识自,进一步改善和创造人类的生存环境,意义大。它的认识价值绝不是任何文献资料和用文字写成的历史书所能替代的。



参考文献:

⑴世界人类遗产名录

⑵《文化遗产》, 2013, 3:15-22

⑶刘红婴、王健民_ 世界遗产概论. 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3 ⑷顾 军、苑利. 文化遗产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欧文. 西方古建古迹保护理念与实践.中国电力出版社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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