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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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12

【字 号】浙政办发[2013]133 【施行日期】201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

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规范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商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反腐倡廉,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创新的背景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继信用卡之后的第二大信用支付工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具有提前锁定客户、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结算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客户使用便利、可享受折扣和返点等特点,成为商业企业推动销售、单位发放职工福利、居民小额支付交易的重要手段。同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市场存在重大突发性事件风险、涉卡腐败、监管困难和缺乏风险防控机制等问


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各项工作,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和引导居民消费,防止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资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并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同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对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发卡企业可使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存管银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对发卡企业存管金监管责任,并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供发卡企业资金缴存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提示;发卡企业发生涉卡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存管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冻结和扣划资金。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企业资金存管情况进行审核、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三、明确企业责任,落实备案制度。各发卡企业对发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发卡企业总部要设立统一发卡账户,加强对子公司、分公司、门店、加盟商等分支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发卡风险;品牌发卡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与被特许人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约定预付卡发行、销售、使用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制度,统一备案登记样式和备案程序,及时在相关媒体公示备案登记情况。发卡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预付卡发行、销售、使用等信息。要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内发卡企业自律,开展培训和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反映行业诉求。

四、加强风险防控,保护持卡者权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和《办法》要求,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应急机制,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发卡人管理规范发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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