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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现象看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
作者:张殿军
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4期
近年来“彭宇案”现象频现,人们因此相当迷茫。司法,作为当今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其社会导向功能发生了重大偏差,在这场“闹剧”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文章试图通过“彭宇案”现象探知司法对社会的作用机理,分析当前司法社会导向偏差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2006年南京彭宇案、2008年河南李凯强案、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近年来“彭宇案”似乎已成为一种现象,“扶不扶跌倒老人”让很多人无比煎熬。比较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其最大共性、最为人所抨击的都是当地法院的判决。对此时社会困局的出现,司法的责任不容推卸。面对这般社会现实,有必要重新审视这样简单却深刻的问题:为什么司法能够对社会产生如此影响?怎样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 一、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概述
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对社会影响巨大。一般理论认为,司法具有定纠止争、引导公众、公共政策形成等一系列功能,而本文所谓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整体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
司法能够对社会进行引导原因何在?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意义的论证:(1)信号传递说。法院判决起着信号传递作用,改变人们行为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激励当事人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波斯纳认为,法院判决的结果向社会传达了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支持的,法律对于什么行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从而引导人们以判决结果为参照来界定自己的行为。(2)社会控制说。司法作为法律的特殊实现方式,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直接的司法配置,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法社会学者庞德明确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可以通过由司法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人们的要求、愿望或需要。
学界相关阐述各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司法对社会引导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人们对权威的服从。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作为群居动物,人们对于权威有朴素的依赖感。法律在现今社会中存在“至高性”,司法传承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兼之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对我国民众所具有的天然威慑力,司法才可能“深入民心”。司法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强制而非鼓励的姿态,司法导向出现偏差也可能为人们所服从。“彭宇案”现象即为这种偏差导向最直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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