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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04]222号
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规定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福利工作,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根据“津人工[1995]42号”、“津人工[1998]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9月28日)讨论通过,现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规定暂行如下: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福利费支付对象为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含独立核算部门人员(独立核算部门为职成学院、党校工作部、后勤集团和校产总公司等单位)。
二、福利费的核拨
1、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财务核算方案中分别核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总额。
2、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预算总额的60%由学校集中使用,40%按部门人员情况在每年10月份核拨到各部门福利费账户。
3、学校或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当年结余部分均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㈠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11、用于支付国家政策规定的列为教职工福利项目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发生不幸事件后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补助,金额视其具体情况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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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教职工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疗费补助的标准每年度由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用于由学校组织的节日慰问长期病休人员、孤老户及看望因病住院的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支出的费用。慰问金标准视慰问对象及患病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次。
5、酌情用于全校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支出。 ㈡部门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1、用于部门教职工日常家庭生活较困难的补助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次。
2、用于部门看望患病教职工支出的慰问费用,标准视患者病情酌定,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3、用于部门教职工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300元;教职工父母、配偶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200元。
4、用于部门自行确定的教职工其它福利项目支出的费用,每年支出此项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部门福利费累计总额的60%。
使用此项费用前应向校财务处报审,以确定支付内容是否符合规 2定。
四、审批及支付程序
1、学校成立“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学校统一支付的福利费的审批。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在每学期初(9月和3月)召开审核工作会议。
2、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提供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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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经所在部门“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审核无误后报送校人事处,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审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办理。
3、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可参照学校规定自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应成立由部门领导、工会分会主席(或多部门联合分会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负责部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每年末各部门应向教职工公示一次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4、学校统一管理的福利费须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部门管理使用的福利费由部门填写“支付福利费通知单”,经校财务处审核后方能支付费用。
五、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成人员:
肖长发、李玉翔、沈永芳、王玉娟、吕鹏、张克定、李津、李向波、马娅林
六、独立核算部门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 3天津工业大学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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