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2023-01-27 20:23: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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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当时, 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 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该假说认为在理论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尤为重要。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这种相互作用包括恢复罪犯的形象,人性化的关系恢复,有形和无形的损害赔偿,恢复权利,物理,职业,经济法律,这些都是融入社会的准备。社会康复的目的是提供定罪的可能性,以恢复他/她的社会地位,对他/她自己和社会来说,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

缓刑的主要职能是评估,监督和干预。应该指出的是,只有在以发展的评估为基础的干预措施下,可能会导致实施法律规定的干预显著转换。立陶宛惩教督察的主要功能是信息或咨询的协助,它本质上创造条件是正式的,而是罪犯真正的重返社会。出自监禁的人通常面临着长期的问题,涉及就业,住房,教育等。根据市场和民意调查研究社会的消极态度的影响是罪犯就业的主要障碍;供不应求的状态和罪犯缺乏教育也是重大障碍。因此,大多数罪犯不依靠国家的支持来解决个人问题。

这些人需要的不是一次性的信息援助,而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长期的援助。然而,这些需求,在立陶宛不被重视。另一方面,支持是不够的。支持是必要的,它可能会对罪犯的反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然而,立陶宛刑法不包括这个社会康复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所有这些因素,我们有必要对犯人重新融入社会法律规范系统的优化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讨论。

它适用于来自监禁的惩教机构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在这一程序过程中,


缓刑释放的人,在立陶宛共和国,就业,住房和庇护所,在这个范围和形式内,对返回惩教机构的人提供支持,包括教育法律社会保障。该方案包括关于缓刑释放人员的法律地位资格或再培训等区域失业中心,他们的服务,在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职业,和的可能性;获得社会援助的程序就业非政府组织(宗教)从监禁的地方返回的人提供支持的各种讲座(研讨会)。根据这一方案的内容显示,它仅提供信息服务。尽管这种方案的目标,正试图纠正罪犯,有以合理,可以通信息来实现。

计划的内容和声音的原则,这种方案有着明显的不和谐。该方案的内容(活动)在逻辑上不面向其目标。不幸的是,只有现有的程序取消屏蔽这一谬论的教育性;即使提供罪犯一定的知识,却不会影响罪犯的行为,它不会诱发罪犯改变自己的行为,也不能降低风险水平。最有效的康复和矫正方案是面向行为和思维的变化。他们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改变与他/她的犯罪行为有关的需要。由布莱尼可等的研究表明纠正干预的成功取决于是否改变行为的认知和技能的培训。知和技能培训程序的效率特别高,他们是倾向于记住犯罪人的素质而设计的。种康复程序必须以影响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需要为目的而设计基于上述讨论,们可以肯定,社会一体化的程序,提供给缓刑和假释的惩教机构释放人员一个有效的程序不符合原则的要求。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参与的人的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文件的审查表明,47100犯人同意参与社会融合方案,其中有35已分配到平均水平或高水平的高危人群,这些案件中,有10人减少风险,21人选择参与社会融合计划,违反缓刑释放的条件。比起那些没有参加社会融合计划本示例演示了风险水平的变化及其与类似规模的犯罪数量,并在某些情况下更为有利。共有53罪犯没有参加社会融合计划。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重大罪犯者,在本组的比例被分配到的平均或高危人群,确定为低风险的犯人人数仅略超过轻微犯罪者,数量曾参与该计划分别为1310即使那些没有参加社会融合计划中的风险水平高于参加的人,风险水平下降了超过一半的情况下2857而在那些参与的,下跌的风险水平只有不到三分之一,那些没有参加社会融合程序的犯了相同数量的罪行。

在立陶宛的罪犯重返社会的实践和理论的前景,尤其是在刑罚制度方面,决定性的。罪犯的社会康复是基于惯性执行方面没有有效的矫正的原则的隔离措施。同时,有效的纠正和运行良好的犯人重新融入社会必须立足于有效干预的原则(风险的原则,犯罪因素,行为和认知的改变)。国家法律无法定义缓刑释放罪犯的社会康复的内容。惩罚性的法律应确立,假释罪犯的社会康复,应包括整体的干预措施,以确保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重返社会社会康复的组成部分,没有充分的法律行为法律规管。这将导致在重新融入社会工作的有效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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