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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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 号】浙司[2006]125 【施行日期】2006.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浙司〔2006125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我省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事迹,进一步树立我省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突出贡献奖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讲政治、顾大局;

(二)敬业爱岗,有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在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有其他不良记录;

(三)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多年来在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等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象上贡献突出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宣传法制、捐资助学、扶贫、救灾、支援落后


地区建设、无偿献血等某一方面作出贡献特别突出的;

(五)关心律师行业建设,在促进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或培养青年律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办理以下案件成效明显的:

⒈对完善某一方面社会制度、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有积极意义,对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或一定促进作用的案件;

⒉有较强的探索性,属于全国、全省首例型,对开拓业务领域、提升业务层次、推动律师业务发展有较大意义的案件;

⒊所涉标的或挽回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明显或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⒋对当地(市以上)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目前仍在执业的专职或兼职律师。

上述一、二、七项为必备条件,三、四、五、六项为选择条件。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律师个人提出申请或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评选、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或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申报时间: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上报省厅或省律协。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律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出的事迹突出、典型,具有先进性、榜样性,省厅决定成立律师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吴强军,副主任:陈伟强、王秋潮、秦小平,成员:许赛莹、邵素珍、陈三联、黄卫东。评审委员会下设初评小组,成员由律管处和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活动,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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