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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
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深教规[2010]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0〕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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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 2 / 3
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1月9日颁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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