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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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

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深教规[2010]1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0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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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 、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3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五条 、第二十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1027日审议通过,自200612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 2 / 3










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1228日颁布实施)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200819日颁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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