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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老人个人财物管理制度
1、老人个人财物管理要求 (1)入院老人个人财物管理
1)老人入院时,需要院方保管的财物,由代理人、生活
区物资保管人及护理员一起加以清点。清点登记在《老人入住物品清单》后,同时签名,一式二份。对金银首饰、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如老人或代理人要求院方代为保管时,院方可代为妥善保管。
2)对老人所带数额较多的钱款,如老人或代理人要求院
方代为保管时,双方当面清点移交,办理手续。并须在物资卡上写明存折的金额、存期、帐号。交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将钱款存入银行统一保管。小数额的钱款可存院方财务处,做到随需随取。
3)老人物品管理要细致认真,存放不零乱、不混淆、不
遗失。老人衣物要定期晾晒,保证物品不霉烂、不虫蛀、不损坏。
4)老人要求使用代为保管的财物时,生活区要及时按规
定办理。
(2)出院老人个人财物管理
1)老人出院时,生活区物资保管人、护理组长根据老人
物资卡上登记物品逐件清点,交还老人或家属。
2)物品领出后由老人或代理人在物资卡上签名,一式两
份,各自保管,(院方保留物资卡,归业务员存档)属保留控制文件。
2、老人遗留财物的处理
(1)有代理人的老人病故后,其贵重物品、遗款和其他
物品应及时清点,及时移交其代理人。
(2)孤老病故后,清点其物品时,应由医疗护理中心主任、
物资保管人、护理区组长一起开箱清点。对其贵重物品、遗款及时上交财务科保管,由护理区组长、物资保管人、财务科共同签字、封存,由院里根据政策统一处理。收据由业务员放入老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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