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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残疾人辅具适配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补偿其生产、生活能力不足的重 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的管理, 规范工作秩序, 提高为残疾 人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通知》 (皖康复 办 [202X]11 号)及《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政办秘 [202X]116 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辅具适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筛查与评估、配发 辅具、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等。
第二条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全覆盖、类别化、个性化、可持续”的原则。 从残疾人的基本辅具需求出发,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需要的辅具。
第三条辅具要根据不同类型残疾人的不同需求, 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具为主, 即通常的基本辅具,包括普通轮椅、坐便椅、拐杖、助行器、四角拐、盲杖等各 种残疾人需求的普及型辅具。
第四条乡镇(园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具需求筛查、审核、辅具发放、 使用指导、康复训练、相关信息服务,并将本辖区辅具需求信息上报县残联,县 残联据此将辅具配发至各乡镇(园区)残联。
第五条各乡镇(园区)残联要安排固定场所存放辅具,对接收的辅具进行登 记、管理。
第六条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园区)残联提出辅具需求申 请,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县残疾人辅具器具 适配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 ) ,由乡镇残联审核发放。
第七条县残联负责人员培训,并组织对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和 评估,全面掌握残疾人辅具适配需求信息,建立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档案。
第八条加强对乡镇(园区)残联辅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 、乡镇(园区)残联要深入残疾人家庭中筛查,评估适配,确保选配得当, 供给所需。县残联不定期上户或电话回访,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消其以后所有辅具适配项目,并在年终辅具项目年度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 依纪依规处理。
1)未到残疾人家中筛查、评估适配,而是凭空臆想的;
(2)用残疾人的名字冒名申报;
(3)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完整、申报资料不全、手续不齐; (4)辅具发放后没有回访的(三个月内)
(5)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资料和录入精准康复系统。
2 、乡镇(园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辅具发放台账,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具服务 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3 、辅具在适配周期内(一般三年) ,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因残疾条件发生变 化辅具不再适用的, 对不需要的辅具要进行回收, 经适当维修后可使用的要进行 再次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使辅具使用效率最大化。
第九条县、乡镇(园区)残联坚持精准服务的原则,广泛宣传辅具适配服务 有关政策,向残疾人及其家庭宣传辅具种类、功能。传授辅具使用、维护、残疾 预防和康复知识, 使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能懂会用辅具, 增强残疾人 及其家庭的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切实为残疾人日常生活出行、劳动、学习、就 业、社会参与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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