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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财务监督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受监督。
1.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核算制度,坚持财务账目公开,接受上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财务监督。
2.服务中心每月向公司报送财务月报表,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公布财务季度报表,半年度财务账目经服务中心经理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全体业主公布。
3.年度财务账目经公司法人代表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全体业主公布。
(三)账目公开。
1.服务中心半年账目于每年X月X日、年度账目于次年X月X日在小区内宣传栏上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部经理在业主大会期间向大会作“年度账目开支说明”。
2.业主、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对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询,可向各区住宅局和市住宅局投诉。公司和服务中心在收到质询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四)收费透明。
1.严格按照市住宅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指导收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
2.由于企业发展要求、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上涨,而造成管理服务费的变动时,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3.公用维修设施基金和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公开、公布办法,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文体娱乐设施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按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经公司总经理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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